現代人賺錢不容易,若遇朋友欠錢不還或業務往來公司惡意倒債,更是有苦難言。雖然法律有條文保障債權人,但債務人若蓄意脫產,債權人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時該怎麼辦?
A、B兩家公司的負責人為認識多年的朋友,B公司會定期向A公司叫貨,基於信賴關係,A公司同意B公司於收貨後開立票期兩個月的支票支付貨款,兩家公司循此交易習慣配合多年,合作順利。
某日A公司財務人員拿B公司開立的到期支票去銀行辦理存入,卻因存款不足慘遭退票,A公司負責人以電話及Line連絡B公司負責人都聯絡不上,隨即至B公司的店面查看,卻發現B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A公司想對B公司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清償貨款,但A公司負責人的某位友人卻提醒他,如果B公司已脫產,縱使勝訴也徒勞無功,讓A公司負責人苦惱不已。
公司經營往來首重信用,但可能遭遇業者在經營不善或欠下大筆債務時想辦法脫產,造成債權人收不到錢的情況。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認為,債務人為避免遭到債權人的追償,常會故意將其名下有價值的財產,藉由買賣或贈與等方式移轉至其他人名下。一旦出現這樣的脫產行為,即使債權人日後透過判決、本票裁定或調解等程序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也會因債務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僅能取得一紙債權憑證。
一般人或公司行號面對債務人種種故意脫產的惡劣行為,通常又急又氣,起初可能基於情誼先給予時間或協商,但並非是最好的方法,因為可能造成權益損失的機會更高。李育錚強調,現行法律制度,債權人仍有數種保障自身權益的機制可以選擇,常見的做法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但也必須注意若干可能面臨的難題。
首先,要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必須以終局執行名義(如已確定的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為依據,然而判決或本票裁定欲確定,通常會先歷經一段訴訟或抗告等程序,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這段期間往往成為債務人脫產的最佳時機。
李育錚指出,一般常聽到的假扣押,是透過查封方式讓債務人暫時無法處分其財產,但由於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及第526條規定,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須先向法院「釋明」若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的高度風險。而所謂不能強制執行的風險,目前實務上並沒有客觀標準,都是基於法官的主觀認定。
其次,若債權人於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才發現債務人名下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可調閱與債務人有關的不動產相關權狀或謄本,看看是否有故意脫產的情況,再決定後續要採行的法律途徑。換句話說,案例中的A公司必須先釐清不同的狀況,再採取應對方案。
如果債務人於債權人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前就採取「贈與」方式處分財產,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將債務人及受贈人同列被告,聲請法院撤銷該筆贈與行為。
但若債務人是用「買賣」等有償方式,將其財產移轉予他人,債權人固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買賣行為,但在訴訟中,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債務人於買賣時明知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更須進一步證明買方也同時知悉債務人有積欠債務、將此財產處分後債務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舉證難度較高。
於訴訟實務上,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供買賣相關金流供其檢視,一旦債務人無法提出相關金流、或所提出的價款明顯不符市價,方能增加債權人的勝訴機率。
李育錚提醒,有些案例是欠債者在知道要面臨強制執行之後,趕緊去處分財產,問題可能更為嚴重。例如像案例中的A公司負責人可能要注意,如果是日後取得終局執行名義,發現B公司才開始處分財產,A公司除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外,因債務人係於即將面臨強制執行時,才刻意去隱藏或處分自己的財產,亦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
這時候,債權人A公司可藉由提起刑事告訴,對B公司施壓,增加還款的機率。但要特別提醒的是,因為本罪屬告訴乃論罪,債權人必須要在知道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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