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是現今民眾消費購物的重要管道,然而因為無法面對面交易,容易衍生各種糾紛,如下單後不取貨,即是常見糾紛之一。民眾與商家務必釐清各自權益與責任,以免誤觸法網。
阿華在網路購物平台,以超商取貨付款的方式購買限量紀念款鋼彈模型,商家也快速出貨。但在商家通知鋼彈模型到貨後,阿華卻意外發現住家附近某一間模型玩具店因為要結束營業而出清特賣,同款商品價格只有網購的半價。
最後阿華決定到模型玩具店面購買,因此沒有去超商取貨。阿華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沒想到網購商家發現阿華不取貨,揚言對阿華提出民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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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消費是當前民眾常用的購物方式之一,買家難免會發生疏忽而忘記取貨,又或是取貨前突然反悔而棄單,網傳上述行為可能須負法律責任,讓不少消費者擔憂。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廖友吉認為,網購不取貨的情況,有多種可能,以案例中阿華的情況來看,尚無須擔心法律責任。以下針對3個常見問題,分別進行分析。
問題1:因反悔或忘記而沒有取貨,是有罪的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網購消費者有7天的猶豫期,不用說明理由或是負擔費用,即可以解除契約、退貨,所以如果因為反悔、忙碌而沒有取貨,原則上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另外,若網購商家公告不得棄單、不得退貨,或是「下單後不得取消訂單,否則將提出告訴」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會因為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而無效。
問題2:下訂什麼樣的商品卻沒取貨,需要負法律責任?
廖友吉指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網購消費者的7天猶豫期是有例外的。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如果是容易腐敗的、客製化的商品,或是報紙期刊雜誌、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電腦軟體、個人衛生用品等,就不適用7天猶豫期,消費者不能任意解除契約或是不取貨,否則商家還是可以依法請求運費及商品價金。
問題3:若是任意下單、多次不取,商家可以提告嗎?
廖友吉指出,有時網購商家會聲稱要依《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提出告訴,不過,網購商家必須證明消費者主觀上「意圖損害他人」,因此刻意在下單後不取貨,然而消費者的主觀意圖究竟是什麼,其實不容易證明。
實務上確實曾有判決認為任意下單、多次不取貨已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不過也有判決認為不取貨的原因很多,未必是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不法意圖」,就算消費者不取貨,應該也只涉及民事不履行買賣契約的問題,不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廖友吉分析,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是「意圖損害賣家之利益,故意上網購物下標後卻未取貨」,的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不過商家還是要證明消費者主觀上有「故意」。法院也指出,「原告雖主張被告經通知到貨後故意不付款取貨,然網路購買商品後不付款取貨之原因眾多」,最多只構成債務不履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雖然網購消費者原則上可以不取貨,不過還是建議民眾想清楚再下單,也要小心例外情形,以免衍生糾紛勞心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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