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職場霸凌事件頻傳,受到輿論及社會大眾的關注。究竟怎樣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職場霸凌?如果遭到霸凌對待,又能透過什麼法律行動追究加害者責任及爭取權益呢?
小華家境較清寒,從學校畢業後進入職場工作,在一家由家族經營管理的製造業公司上班,少數資歷較深的員工與直屬主管,不時對小華酸言酸語,嫌棄他的學歷背景,甚至刻意要求小華超時工作,且不准報請加班,或是無理由地指派小華頂替資深同仁輪值工作。
小華找到機會向老闆申訴,但老闆礙於和主管及若干員工的親戚關係,未處理申訴,也不表示意見,讓小華灰心難過,對工作喪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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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問題並非因近期新聞事件才受到注意,過往無論在公部門或私人企業均時有出現,但究竟在法律上,如何定義職場霸凌?又該如何透過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目前並無法規明定職場霸凌的定義,但勞動部公告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提及: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均屬於「職場暴力危害」,可作為職場霸凌的認定參考。
至於實務上是否會構成職場霸凌,蔡宜靜表示,參考相關判決可知,「職場霸凌雖尚無明確之法律要件及定義,惟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
萬一民眾遇到職場霸凌,受害者可以採取哪些法律行動?蔡宜靜建議尋求以下救濟。
1.追究霸凌者的刑事責任:如上開指引所提,霸凌者如係以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對待受害者,已涉犯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危安、強制罪等《刑法》相關規定,受害者可提出告訴,追究霸凌者應負的刑事責任。
2.請求民事賠償:霸凌行為通常伴隨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的法益,受害者得依民事侵權行為向加害者主張損害賠償。另雇主亦應留意,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對其他同事、下屬進行霸凌行為,而雇主並未提供必要的預防行為,雇主可能需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可能同時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
3.請求雇主保障勞工權益:依《勞基法》第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可知,雇主有提供適當工作環境及提供安全衛生措施的義務,受害者可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確保其工作環境的安全性。
1. 否定被霸凌者的貢獻或努力。
2.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
3.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霸凌者,把被霸凌者邊緣化。
4. 對被霸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沉重處罰。
5. 給予被霸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
6. 給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
7. 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霸凌者工作時限。
8. 讓被霸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9. 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10. 不准被霸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11. 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霸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
12. 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13. 將被霸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14. 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
15. 不准被霸凌者請假。
資料來源:「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附錄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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