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百百條,很多被保險人都搞不懂,不過其他不懂沒關係,這條「帝王條款」你一定要弄清楚!
一般保戶不可能去跟他們談論「這個條款應該怎麼寫,那個項目可以怎麼列」
我們只能夠選擇「要不要保」, 這樣的契約就叫做「附合契約」。
由一方擬定合約,另一方決定要不要接受,沒有「一起討論內容」的空間。
我們不可能去跟保險公司修改條款,所以大仁看到的跟你看到的都是相同的條款。
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設計的,但還是有很多爭議都是條款解釋的問題。
如果條款有不完整的地方怎麼辦?
對抗條款的爭議最大的武器就是這項,其中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保險法第 54條》跟所有保險契約的第 1條:
假設同樣一段文字,但可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就叫做「疑義」。
假設條款為:「如果明天下雨,大仁哥可以得到 100萬的獎金」
這樣就可能產生「疑義」了,因為「大仁哥」有兩種可能啊
(1)「大仁哥」是指陳柏霖
(2)「大仁哥」是指我本人(對,就是我這個大仁)
兩種都有可能,請問是指哪一個「大仁哥」?
既然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訂的,寫不清楚要怪保戶嗎?
所以這個時候《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就可以派上用場了。
當發生有「疑義」,且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就要對被保險人做有利的解釋。
這條就是文章開頭所提到的「帝王條款」。
BUT!條款設計難免掛一漏萬,不可能什麼情況都包含到。
最機車的就是這個BUT!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不能只適用「個案」,而是要用「通案」來看。
例如提到「大仁哥」
台灣人的第一印象應該就是陳柏霖,也就是多數人都認為「大仁哥=陳柏霖」
只有我本人會對號入座覺得「大仁哥」就是在叫我。
在我這種「個案」的情況下才有的「疑義」並不能套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因為條款應該要對「所有被保險人」做統一的解釋。
不能對我就是一種「大仁哥」,對其他人又是另一種「大仁哥」。
必須要找到一種對「所有人都適用」的合理解釋才可以。
所以依照上面的例子,對所有人的解釋上「陳柏霖」才是正確的答案。
而對我,只是單純的個案(又不是所有人都叫大仁對吧?)
所以,這是在運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當對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需要看此種解釋是否對所有被保險人都適用。
如果對大家都可以合理適用,那這個解釋就沒有問題!
如果以後你發生理賠爭議,特別是條款解釋的問題,可依下列三個問題來思考:
(1)條款的解釋是否有「疑義」?(就是兩種以上可能的解釋)
(2)是否對其他被保險人也適用?(要對所有人都可以說得通)
(3)上面兩個答案都是「是」嗎?
是是是,湊齊三個「是」,恭喜你可以套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做對自己有利之解釋。
以上,希望對條款解釋有疑問的你有所幫助。
PS:因為大仁發現有太多爭議都需要運用這個原則,但又不可能每提到一個爭議就寫一次,所以乾脆就整理在這篇,之後就請不懂的朋友直接看就好啦!
本文由淺談保險觀念專欄作家-保經大仁授權轉載,原文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