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申請「減額繳清」的時候,保險公司卻說要「繳費前一個月」才能辦理,有這種限制嗎?
大仁這篇就是要分析實務上目前針對減額繳清的不合理規定。
關於「減額繳清」的相關論述,大仁在這篇《【想減額繳清?這些事情你得知道】》已經分析得非常清楚了,還沒看的朋友建議觀看過後再來。
這篇主要是分析,什麼時間點可以申請減額繳清。
首先「減額繳清」是要保人依據保單的權利之一,就像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解約)這份保單一樣,只要滿足條件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那申請「減額繳清」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答案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大仁之前提過,只要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下簡稱保價金)就可以申請辦理減額繳清。
然而保單裡頭的保價金,每天會慢慢增加,通常是下次繳費日前一天達到最高。
例如你的保單在 1月份生效,你選擇年繳,假設第一個月就產生保價金,那麼 1月份的保價金會是最低的。
接下來 2月、3月、4月,會隨著時間的經過,保價金會逐漸上升,直到 12月份的時候,保價金來到最高點。
簡單來說,你交出去的保費放在保險公司那邊越久,你的保價金就會越高。
這邊要特別注意,1月份的保價金,跟 12月份的保價金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如果你有買儲蓄險保單的話,可以留意到解約金或減額繳清金額那邊,有些會寫「年末」的解約金。意思就是 12月份的解約金數字。
以上是看保價金的基本原則:時間越久,保價金會越高。
在目前的保險實務上,保險公司受理減額繳清的時間點,通常為「下次繳費日前一個月」才能申請,如果提前申請的話,通常會被退件,叫你等繳費日前再重新送件。
其實「減額繳清」跟「解約」一樣,都是要保人的保單權利,要保人想要什麼時候解約就什麼時候解約,保險公司是不能拒絕的。
但為什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公司卻要限制繳費前一個月才能申請?
原因在於,保險公司想保護要保人跟被保險人。
看到這邊你一定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限制繳費前一個月辦理是保護要保人跟被保險人?
因為「減額繳清」是一種用保價金換算降低保額,使被保險人的保障減少的一種處理方式。
當保價金越高,可以換算的保額就越高。相反地,保價金越少,可以換算的保額就越低。
保價金高 → 減額繳清後的 保障高。
保價金低 → 減額繳清後的 保障低。
有這個基本的認知,再回到大仁剛才提過的,保價金會隨著時間慢慢增加,直到下一期的繳費日,到達最高點。
所以如果你的繳費方式為「年繳」,繳費日是 1月,那麼你的保價金最低點就是1月份,最高點就是 12月份。
1月份的保價金最低 → 1月份辦理減額繳清後的「保額最低」。
12月份的保價金最高 → 12月份辦理減額繳清後的「保額最高」。
當你選擇年繳,卻要在 1月就辦理減額繳清的時候,是一種最笨的選擇。
因為減額繳清跟「解約」不同,解約是可以馬上拿到解約金,至少對急用的人有幫助。
但當你選擇「減額繳清」的時候,最大的好處就是不用再繳後續保費而已,然而保障依然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選擇 12月份減額繳清的人,保額自然會比 1月份減額繳清的人高。
簡單來說,你提前辦理減額繳清根本一點好處都沒有,反而充滿許多壞處。
以下舉例,假設小明有一份100萬的壽險,已經有保價金,它有兩種選擇(以下數字僅供參考):
(1)1月份辦理減額繳清,當月保障馬上降低,保額剩下 20萬。
(2)12月份辦理減額繳清,當月保額馬上降低,保額剩下 25萬。
可能發生兩種情況:
(1)小明 11月份身故了。
(2)小明隔年身故了。
對照第一種情況,如果小明 1月份就辦理減額繳清,保額剩下 20萬,結果 11月身故了,那麼受益人只能拿到 20萬保險金而已(因為已經提前辦理減額繳清)。
如果隔年身故,受益人一樣拿 20萬保險金,所以在這兩種情況,受益人最終拿到的保險金都是 20萬。
如果小明 12月份才辦理減額繳清,那結果就差很多囉。
因為小明 11月身故時還沒辦理減額繳清,所以保額還有 100萬,那麼受益人就能夠拿到 100萬的保險金(因為還沒辦理減額繳清,所以維持原本的保障)。
如果小明 12月辦理減額繳清後,隔年身故,因為比較晚辦理減額繳清(保價金變比較高),所以保額相對來講比較高,受益人拿到為 25萬的保險金。
看完上面兩個例子你就會知道,為什麼保險公司都要限制「繳費日前一個月」才能辦理減額繳清了。
因為提前辦理減額繳清,對被保險人一點好處都沒有(又不是像解約可以先拿到錢,提前辦只是提前讓保障降低而已)。
如果因為提前辦理減額繳清,然後身故了,反而可能會造成很多爭議。(請對照上面第一個例子,原本可以賠 100萬的,卻因為提早減額繳清變成賠 20萬而已)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都會私自決定,要繳費日前一個月才讓你減額繳清,這就是主要的原因。
一來保護被保險人,使其擁有最長最高的保障。
二來也避免後續發生理賠的爭議(以上這段相當複雜,看到這邊有點暈頭的朋友,建議多看幾次)。
從情理上來講,這是保險公司的「防呆機制」,避免一些不懂的保戶因為提前辦理減額繳清而失去應有的保障。
BUT!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從契約上來講,保戶想什麼時候辦理減額繳清,都是他自己的權利,保險公司沒有任何拒絕的權利,更別說是擅自拿繳費日前一個月才能辦理這種規定出來。
你可以隨便找一份保險契約,有談到「減額繳清」條款的,幾乎都是像上面這種寫法。
大仁看了上千份保單,到目前為止都還沒看過有一份保單,在減額繳清的條款上,寫著限制繳費日前一個月才能辦理的規定。
正確的答案是,保險公司根本不能拒絕,如果你提前申請減額繳清,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接受。
如果被退件,說要繳費日前才能申請,那麼百分之百是保險公司的問題。
保險公司可以善意地提醒要保人,說這樣會損失權益,建議等繳費日前再申請就好(例如可以再發一張確認函,詢問保戶是否堅持要辦理減額繳清)。
但保險公司絕對沒有「對減額繳清申請擅自退件」的依據。
可以善意提醒,但沒有權利拒絕!
如果今天保戶就是想要吃虧,就是想要減額繳清,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接受,沒有任何拒絕的依據!沒有!
這就跟終止契約(解約)一樣,即使提早解約會對保戶產生損失,但只要保戶想解約,保險公司只能提醒這樣會有所損失,不能擅自拒絕。
如果有客戶想提前申請減額繳清(怕到時候忘記申請,又被扣款)那該怎麼辦呢?
目前大仁看過最佳的處理方式,是某間保險公司的契約變更書,它直接在「減額繳清」的項目上面備註「異動生效日為最近繳費日」。
簡單來說就是不管你是什麼時候申請,繳額繳清的日期都直接幫你設定為「繳費日前」。這種做法大仁實為贊同,這是非常非常好的方式。
其實實務上有些保險公司會以「繳費日前一個月」為限制,除了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外,有部份也是節省自己的行政成本,不必像上述那樣特別在繳費日前才幫保戶計算,省掉這些功夫。
所以這間保險公司的作法,實在值得鼓勵!希望所有保險公司都能效法!
從整篇文章談下來大家就會明白,「減額繳清」就跟「解約」一樣,只要保戶申請,保險公司都得接受才對。
但「減額繳清」比較特殊的地方是會降低保障,所以才會造成實務上有些保險公司會拒絕過早減額繳清的申請,但大仁要再次強調,繳費日前一個月才能申請,是錯誤的作法。
如果你真的想提前減額繳清,大仁建議你可以這麼做:
在契約變更書最後的空白欄位,寫上:「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異動生效日為最近繳費日」。
如此一來就可以提前申請減額繳清,不會遺忘。同時也可以擁有最高保障直到繳費日前,不會損失自己的權益。
以上,希望對大家在處理減額繳清上有更多的幫助。
本文由淺談保險觀念專欄作家-保經大仁授權轉載,原文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