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說作為緊急聯絡人?租屋別傻填「連帶保證人」,搞錯賠慘了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租屋有許多眉角,瞭解更多才能避開糾紛。許多市售版本租賃契約書會有「連帶保證人」欄位,但實際上「連帶保證人」跟「保證人」法律關係差異很大,因此租屋民眾最好使用網路可下載的內政部版本租房屋租賃契約書,裡面的欄位是一般「保證人」,對房客比較有保障。

(圖/資料照、翻攝自網路)

▲市售版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許多有「連帶保證人」欄位。(圖/資料照、翻攝自網路)

在法律關係上,「連帶保證人」是一種約定的連帶債務,房東可捨棄房客不追討,而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一般「保證人」則可主張先訴抗辯權,若房東未向房客的財產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房客的債務。

台北市地政局指出,有糾紛案例是,房東簽約時要房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填寫親友資料,謊稱作為緊急聯絡人,等房客簽約不入住,或入住不續租時,要求房客賠償,若房客拒絕,就恐嚇以刑事控告房客偽造文書、房客親友共犯詐欺,或向親友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求償。

因此,簽約時應詳細確認契約內容、簽署欄位,「連帶保證人」應讓本人知道並親自簽章,以免涉及偽造文書罪。另外,內政部版本租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保證人」欄位,較能保障房客,建議一般民眾盡量不要使用坊間購買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約。

本文載自SETN三立新聞網,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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