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網路的便利性,不少人會上網搜尋甚至擷取想要的圖片或文字,放到自己的臉書或部落格中,認為只要註明出處就能合理使用,殊不知此舉已經嚴重侵害著作權法。
作品未授權 卻被他人擅自使用
Emily是一位自由接案的設計師,有時會在自己的部落格張貼抒發心情或評論時事的短文,也會搭配一些自己隨手畫的趣味插畫,供大家欣賞。某天,朋友提到,在一個名為「小艾的隨想筆記」臉書粉絲專頁上,看到很像Emily部落格上的插畫,Emily聽了覺得很奇怪,趕緊上臉書查看,果然看到該粉絲專頁上,有好幾篇文章使用了她過去在部落格上所放過的插畫。
Emily感到非常生氣,立刻留言質疑對方為何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她的插畫?雖然對方解釋,在文章的末端都有註明插畫的來源出處、屬於合理使用,但Emily還是感到很狐疑,難道有註明來源,就可以不必得到她的同意、任意使用她的創作嗎?
網路生活時代,每個人都可能在社群網站、臉書或其他討論空間,發表意見或寫些東西,甚至看到別人好的內容也會想引用。但是在引用他人所撰內容時,應該特別小心謹慎所謂「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①語文著作。②音樂著作。③戲劇、舞蹈著作。④美術著作。⑤攝影著作。⑥圖形著作。⑦視聽著作。⑧錄音著作。⑨建築著作。⑩電腦程式著作。」所包含的範圍很廣,也相當具體明確。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馬傲秋指出,案例中Emily所繪插畫,屬於圖形著作範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馬傲秋進一步分析,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有公開發表著作的權利,也可以在著作上表示是自己的著作,並且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等權利。
因此,Emily不僅可以在著作上表示是自己的著作,還擁有重製以及公開傳輸權。
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而「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馬傲秋認為,本件案例中,「小艾的隨想筆記」粉專經營者,就是在未經著作權人Emily的同意下,以複製的方式重製了Emily的插畫,並且以公開傳輸方式提供給公眾閱覽,因此,該粉專經營者可能已經涉嫌侵害Emily的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
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1條及第92條更規定,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註明來源出處
只能證明自己非著作人
本件案例中,「小艾的隨想筆記」粉專經營者,一旦被認定有構成侵害Emily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Emily除得要求粉專經營者停止侵害行為,民事部分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且該侵權行為人更有可能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值得一般網友注意的是,「小艾的隨想筆記」粉專經營者雖然表示在文章末端都有註明插畫的來源出處,而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並非冒用,但註明來源出處,與是否是合理使用,是不同的概念。
註明來源出處至多只能證明沒有對外主張自己為著作人,而沒有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人格權,但不表示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使用其著作。
如果要主張自己屬於合理使用,馬傲秋提醒,網友們就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尤其必須注意第65條第2項規定。因此,假如「小艾的隨想筆記」粉絲專頁是基於商業目的而經營,就很難自稱是合理使用Emily所創作的插畫。而即使該粉絲專頁可證明是非營利目的之經營性質,還是必須衡量所使用的插畫在整篇文章中所占的比例、質量等因素,才能決定是否可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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