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之間的金錢周轉,可能會因彼此熟識而省略簽立借據。若借款方依約還款一切都好,假設對方否認借錢,另一方又無法舉證,還有辦法把錢追回嗎?
志明和建華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朋友,先前受疫情影響,志明經營的小吃店生意慘淡,偶爾會向建華周轉小額現金,承諾待日後生意好轉,將連同利息一起償還。只要志明開口,建華都會如數借給志明,亦從未要求簽署任何借據,累積借款金額已逾10萬元。隨著疫情趨緩,小吃店生意好轉,志明卻未提及清償借款的事。
某天,建華善意提醒志明何時可清償借款,志明卻推說忘了有借錢,甚至還要求建華出具借據以示證明,建華氣不過,只好向律師諮詢如何討回借款。
好朋友互相救急幫忙、借錢周轉調度,雖然時有所聞,但最擔心的還是不論大錢小錢,有些人逃避現實欠錢不還,甚至推託沒有借錢,最後壞了朋友的交情。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一般俗稱的「借款」,在《民法》稱為「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4條規定,借款契約的成立只須符合2要件:⑴一方將金錢交付予他方、⑵約定他方應返還相同金錢。除此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借款契約須有借據或相關書面契約才算成立。
但考量日後可能發生的借款紛爭,李育錚仍建議民眾於借款時,簽立借據或書面契約,載明貸與人(即被借錢的人)已於何年何月何日交付多少金額予借款人、借款人應於何年何月何日前返還該金額等相關文字,並由借款雙方於該借據或書面契約中簽名或蓋章,透過白紙黑字明確證明雙方之間有借款契約的存在。
萬一借款方否認借款或拒絕還款時,貸與人若欲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返還借款,都對借款事實負有舉證責任,這時先前的借據或書面契約將是最好的證據。
然而實務上不少人基於情誼,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簽立借據或書面契約。對此李育錚提醒,民眾仍可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留下雙方合意借款、借款金額、返還時日等相關文字,並藉由匯款、轉帳等方式記錄借款的金流,如此一來即便沒有借據或契約,也能夠佐證雙方之間確有借款事實。
有借款證明前提下2種方式可追回欠款
李育錚進一步分析,如果真的遇到對方欠錢不還,要透過法律途徑處理,通常有2種方式。第一種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但民事訴訟程序繁瑣,通常要經過數次開庭後法院才會做出民事判決,不服該判決的一方仍可提起上訴,原告須待訴訟勝訴「確定」後始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曠日費時。
另一種方式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相較於民事訴訟程序,支付命令的流程較為簡單、快速,債權人檢具相關借款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法院形式審查無誤後,即會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若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屆時債權人即可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但債務人於20日內有提出異議者,則支付命令將失效並轉為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若預期借款方對借款事實爭執的機率不高時,聲請支付命令無異是最佳選擇。
此外,若借款人開立本票作為借款擔保,一旦其不依約還款,債權人也可直接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李育錚提醒,任何的借款,均應留下足以證明有借款事實的文字紀錄及借款金流,才能對債權人的權益有所保障,若圖一時方便而未留下任何佐證資料,恐要做好討不回借款的心裡準備了。
(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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