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雇主跟員工而言,若雙方可以長久合作,讓公司順利發展,也讓員工能在工作中持續成長,固然是皆大歡喜,但如果員工提出離職並拒絕交接業務,公司可以怎麼做?
案例故事:離職員工一時意氣 竟釀法律爭端
小明任職於一家科技大廠,每天工作量都很吃重且相當繁忙,再加上公司老闆和主管經常言語喝斥,使他感到極為焦慮,甚至因此失眠,於是任職不到1年的小明決定提出離職。
提出離職申請後,老闆對他的態度更是糟糕,小明心生不滿,同時也覺得不受重視,於是離職時刻意不交接業務,還將公司電腦內的部分工作檔案刪除。老闆得知後氣得揚言不給小明薪水,並請同仁檢查小明的電腦與系統有無遭到破壞或損失。
小明聽到老闆不給他薪水,覺得不合理,於是向律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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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中難免遇到不合適的工作環境,若因為一時氣憤難耐、不歡而散,員工能不能拒絕交接業務,直接一走了之?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廖友吉表示,依據相關規定與法院判決,員工負有交接義務,但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拒絕辦理交接而扣發其薪資,不過,萬一公司因此受到損害,則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不交接使公司受損失 員工須負責賠償
廖友吉進一步解釋,關於拒絕交接業務,員工與雇主有3點應該要各自留意:
1.員工離職的時候有交接工作的義務:員工離職時,不管跟雇主之間有沒有特別約定,都有交接的義務,目的是為了避免雇主因為職務交接不清而增加成本或受到損失。
2.雖然員工有交接的義務,不過雇主不能以員工不交接為由而扣發薪資:法院判決曾指出,員工未辦理職務交接,是違反勞動契約終止時的附隨義務,跟雇主應該給付薪資的義務,沒有對價關係,雇主不能主張因為員工不交接,所以不給付薪資。
3.如果雇主因此受到損害,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這時候要由雇主來證明自己因為員工不交接而受到哪些損害。
至於案例中小明所任職的公司,應該用什麼方式保障權益、避免損失,廖友吉有以下3個建議。
第一,和員工約定不交接的話要給付違約金。曾有法院判決認同這樣的做法,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的話,可能會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甚至會被認定顯失公平而無效。
第二,公司也可以考慮把重要的資料儲存在公司伺服器,而不是儲存在員工的個人設備,以免員工離職的時候拒絕交接,導致公司遺失重要資料,同時也能確實管控公司內部資料。
第三,公司平時可以依員工的業務製作清單,交接時可以製作交接清冊,以免遺漏造成後續爭議。
若外泄機密資料 最重將面臨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小明刪除電腦中的工作檔案有無影響公司權益,因許多公司都有自己的業務機密,若離職員工挾帶公司機密資料到新公司,可能會面臨刑責。
如果機密資料是《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的營業祕密,可能會面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刑責,就算不是營業祕密,也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335條或336條第2項的侵占罪,或是《著作權法》第91-1條的相關罪則。
如果員工故意刪除電腦裡面的檔案,還會面臨《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不過須注意的是,有些規定是告訴乃論,要記得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若是公司受到損害,公司也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營業秘密法》第12條、《著作權法》第85條或88條,以及《專利法》第96條等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只是這部分也要留意消滅時效,必須在公司知悉後2年內,或是侵權行為後10年內行使權利。
防止員工擺爛的3種方式
❶ 事先約定不交接需付違約金,但約定金額不能過高。
❷ 規定重要資料統一儲存在公司伺服器。
❸ 製作業務清單,離職時可按照清單交接,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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