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現在流行的互助會是違反銀行法
前一陣子去上『家族排列』讓我最深刻的案例是老師談到了“清白感”與“罪咎感“,最典型的就是當一個家族全部都是小偷然後有一個孩子成為警察,請問這個孩子他是一個罪人嗎?
為了忠誠於他的家族與他的父母和祖先們的系統他的價值與內心的衝突….;我的媽媽沉迷於Money game 的遊戲她陷的很深,哥哥也深陷其中,房子還因此被法拍家也因此而沒了,在台灣俗稱老鼠會又稱為資金盤,希望藉由我們家的故事來點醒一些投資人。
有一陣子媽媽一直推薦我參加互助會,於是我認真的上網查詢現在最流行的“互助會”,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文清楚指出,「金圓互助會」之運作模式,這個案件是以含會首秦庠鈺共25人為1 車,採內標制,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契約內容為:
甲方為秦庠鈺、乙方為會員、
甲方連帶保證人為匯鉅公司
會製作合會簿,交付予會員作為憑證
案件說明如下:
秦庠鈺等7人以此金圓互助會之模式自96年2 月起,迄96年11月間為犯罪偵查機關查獲時為止,總共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收受款項共計6,867,400 元。
首期合會金會首
會首
每月會款
7,500 元
標息
2,500 元
期數
25期
管理費
200 元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整理:王永才
約定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7,500 元,可獲標息,且起會的第1 個月,會員應先將會款7,500 元及預付管理費(每期管理費,共25期)共計12,500元,以現金繳付或匯款至秦庠鈺帳戶內。
秦庠鈺取得頭款,其餘24期以抽籤之方式決定由何會員得標,而得標會員須按得標期數,以每期200 元計算,支付管理費予會首,得標後其餘已預付而未到期之管理費則退還予會員。
例如,會員在第2 期得標(即會首取得首期合會金的次1 期,下同),除領取1 期應得之合會金1 萬元外,另須支付1 期管理費200 元予會首,故該會員可退回預繳部分之管理費4,800 元;第3 期得標者,除領取2期合會金2萬元外,並須給付2 期管理費400 元,退回4,600 元;以此類推,至第25期得標的會員,則須支付24期管理費4,800 元,僅退回200 元。按此計算,每組合會招攬完成時,秦庠鈺等7 人預收會員管理費共計12萬元(24會份×5,000 元),扣除2 年合會期間約定返還各會員超收之管理費,已可獲得6 萬元管理費之報酬【12萬元-(200 元+400元+600元+...+4,800 元)=6 萬元】。而得標者除領回「得標前期數×每期1 萬元合會金」及可退回「未到期之管理費」外,並採「死會轉讓制」,即得標會員領取合會金後,得選擇脫離該合會結標,將合會之權利義務轉讓會首秦庠鈺承受,無須再給付死會會款。經換算參加之會員可獲取之報酬年利率達220.8 %至23.79 %不等,秦庠鈺等7 人即以上開標榜固定之標息,且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係以抽籤之方式決定得標會員,得標者並可取回已事先預繳,而尚未到期之其餘服務費及事先所約定與原投資金額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之方式,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而上述募款人明知銀行法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結果卻共同經營收受存款的業務,以金圓互助會為名義經營業務,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導致違法。最終判決如下:
關係人
負責工作內容
犯法與判刑
會首
負責規劃、指示、綜理各項會務決策事宜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公司負責人
負責聘用、管理該公司之員工,收集會員入會資料、會簿領取、開立支出證明、監督開標等事宜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業務人員
負責招攬會員、處理會員之會務事宜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會計人員
負責管理金圓互助會之會計業務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行政人員
負責金圓互助會每月之開標作業,以及向會員講解互助會標會流程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整理:王永才
其中會首,負責規劃、指示、綜理各項會務決策事宜;公司負責人,並代替會首列名於會員名單上,負責聘用、管理該公司之員工,公司收集會員入會資料、會簿領取、開立支出證明、監督開標等事宜;業務人員負責招攬會員、處理會員之會務事宜;會計人員負責管理金圓互助會之會計業務;行政人員負責金圓互助會每月之開標作業,以及向會員講解互助會標會流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94號】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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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互助會違法吸金上百萬元,違反銀行法!
2019/02/01
財顧達人
,
王永才
,
互助會
,
詐騙
,
違法吸金
原來現在流行的互助會是違反銀行法
前一陣子去上『家族排列』讓我最深刻的案例是老師談到了“清白感”與“罪咎感“,最典型的就是當一個家族全部都是小偷然後有一個孩子成為警察,請問這個孩子他是一個罪人嗎?
為了忠誠於他的家族與他的父母和祖先們的系統他的價值與內心的衝突….;我的媽媽沉迷於Money game 的遊戲她陷的很深,哥哥也深陷其中,房子還因此被法拍家也因此而沒了,在台灣俗稱老鼠會又稱為資金盤,希望藉由我們家的故事來點醒一些投資人。
有一陣子媽媽一直推薦我參加互助會,於是我認真的上網查詢現在最流行的“互助會”,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文清楚指出,「金圓互助會」之運作模式,這個案件是以含會首秦庠鈺共25人為1 車,採內標制,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契約內容為:
甲方為秦庠鈺、乙方為會員、
甲方連帶保證人為匯鉅公司
會製作合會簿,交付予會員作為憑證
案件說明如下:
秦庠鈺等7人以此金圓互助會之模式自96年2 月起,迄96年11月間為犯罪偵查機關查獲時為止,總共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收受款項共計6,867,400 元。
首期合會金會首 |
會首 |
每月會款 |
7,500 元 |
標息 |
2,500 元 |
期數 |
25期 |
管理費 |
200 元 |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整理:王永才
約定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7,500 元,可獲標息,且起會的第1 個月,會員應先將會款7,500 元及預付管理費(每期管理費,共25期)共計12,500元,以現金繳付或匯款至秦庠鈺帳戶內。
秦庠鈺取得頭款,其餘24期以抽籤之方式決定由何會員得標,而得標會員須按得標期數,以每期200 元計算,支付管理費予會首,得標後其餘已預付而未到期之管理費則退還予會員。
例如,會員在第2 期得標(即會首取得首期合會金的次1 期,下同),除領取1 期應得之合會金1 萬元外,另須支付1 期管理費200 元予會首,故該會員可退回預繳部分之管理費4,800 元;第3 期得標者,除領取2期合會金2萬元外,並須給付2 期管理費400 元,退回4,600 元;以此類推,至第25期得標的會員,則須支付24期管理費4,800 元,僅退回200 元。按此計算,每組合會招攬完成時,秦庠鈺等7 人預收會員管理費共計12萬元(24會份×5,000 元),扣除2 年合會期間約定返還各會員超收之管理費,已可獲得6 萬元管理費之報酬【12萬元-(200 元+400元+600元+...+4,800 元)=6 萬元】。而得標者除領回「得標前期數×每期1 萬元合會金」及可退回「未到期之管理費」外,並採「死會轉讓制」,即得標會員領取合會金後,得選擇脫離該合會結標,將合會之權利義務轉讓會首秦庠鈺承受,無須再給付死會會款。經換算參加之會員可獲取之報酬年利率達220.8 %至23.79 %不等,秦庠鈺等7 人即以上開標榜固定之標息,且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係以抽籤之方式決定得標會員,得標者並可取回已事先預繳,而尚未到期之其餘服務費及事先所約定與原投資金額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之方式,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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