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保險獎 精選頻道 購物車(0) 序號開通 影音課程 登入/註冊
釐清生前特種贈與 避免遺產紛爭,跟父母拿了創業金還能分產嗎? 部分父母可能會在子女結婚、創業的重要時刻,提供金錢資助來表示特別的關愛,然而當父母過世之後,其他子女是否有權主張父母生前的資助得納入遺產計算,以維護自身權益呢?   案例說明:生前資助孩子創業 竟成爭產導火線 張先生與太太育有 5 個小孩,長子大華從小就特別受到疼愛,大華在結婚後離家自立門戶居住,而在婚後兩年因為打算與朋友合夥創業開設公司,向張先生提出資助請求。張太太疼愛大兒子,因而向先生提議能否給予資金協助,張先生便從個人銀行帳戶轉匯 300 萬元給大華運用。 隔年張先生不幸因病過世,子女們在處理遺產事宜時,因為長女質疑這筆 300 萬元的錢,是否應該列入遺產計算而鬧得不甚愉快,張太太頗感無奈,不知該向誰求助以解決爭端。 案例中的張先生與太太疼愛子女,贈與金錢或提供資金協助,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可見,但是大華因為創業的原因,接受父親的金錢,可能會被視為法律上的「特種贈與」,也牽涉到日後遺產計算及分配問題。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指出,子女受父母資助的款項是否應被納入遺產,可從以下幾個面向來釐清。   3 種原因的生前特種贈與,應列入遺產範圍計算 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因此,依據《民法》及相關民事判決的見解,父母因子女結婚、分居(指子女離家自立)或營業(指創業)需求時而贈與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預付」,如果是其他事由所提供的生前贈與,就不適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 簡單而言,結婚、分居、營業原因的受贈,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生前特種贈與」,而應算入遺產範圍計算,稱之為「歸扣」。 由於立法之初認為一般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父母親所做的財產贈與,通常並非讓受贈人(子女)特別受到利益,只是因為遇到這 3 種狀況,把日後的遺產預行撥給子女而已。 所以除非被繼承人(父母親)生前向子女明示這筆錢是單純贈與,不必歸還,否則都應視為先受領之遺產;若因其他事由,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則應確認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例如父母因子女獲得碩士學位,犒賞獎金 10 萬元,就沒有「歸扣」的問題發生。   接受相同價額的特種贈與,便不得再主張分配遺產 案例中的張先生在生前有特種贈與,遺產應如何分配? 對此,蔡宜靜分析,若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子女價額相等的資產,則該繼承人不再受分配。假設張先生過世後留有 1,200 萬元的存款,繼承人有 5 人,生前因為長子大華創業而贈與 300 萬元,應將 300 萬元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計 1,500 萬元。5 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是 300 萬元(1,500 萬÷5)。大華因為在父親生前已獲得特種贈與 300 萬元,所以不能再主張分配遺產。 倘若生前贈與的資產超過遺產價額,是否就該返還?蔡宜靜根據「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結果指出,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不能要求該繼承人必須返還超過應繼分部分的價額,因此,如果歸扣義務人所受特種贈與的價額,已經超過其應繼分額時,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也不用返還超過部分的價額。 法律上雖有明白規定,但從實際發生的諸多案例來看,父母在贈與子女資產時往往沒有詳細的區分,造成手足間失去和諧,甚至因為遺產分配而對簿公堂,所以父母規劃資金分配時仍應謹慎,避免留下日後子女難解的爭議。 「生前特種贈與」重點整理 父母在子女結婚、分居、營業時所贈與的資產,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生前特種贈與」,而應計入遺產範圍,且沒有時間限制。 若父母生前給予子女的特種贈與價額大於或等於子女應繼承的遺產,則子女無權再要求分配遺產。 倘若父母贈與子女資產時,明確表示該筆錢為單純贈與不用歸還,即可不必列入遺產。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2年12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資助孩子創業,竟成子女爭產導火線...釐清生前特種贈與 3 原因,避免家庭糾紛!

2023/01/01
遺產 , 生前贈與 , 繼承 , 爭產

釐清生前特種贈與 避免遺產紛爭,跟父母拿了創業金還能分產嗎?

部分父母可能會在子女結婚、創業的重要時刻,提供金錢資助來表示特別的關愛,然而當父母過世之後,其他子女是否有權主張父母生前的資助得納入遺產計算,以維護自身權益呢?

 

案例說明:生前資助孩子創業 竟成爭產導火線

張先生與太太育有 5 個小孩,長子大華從小就特別受到疼愛,大華在結婚後離家自立門戶居住,而在婚後兩年因為打算與朋友合夥創業開設公司,向張先生提出資助請求。張太太疼愛大兒子,因而向先生提議能否給予資金協助,張先生便從個人銀行帳戶轉匯 300 萬元給大華運用。

隔年張先生不幸因病過世,子女們在處理遺產事宜時,因為長女質疑這筆 300 萬元的錢,是否應該列入遺產計算而鬧得不甚愉快,張太太頗感無奈,不知該向誰求助以解決爭端。

案例中的張先生與太太疼愛子女,贈與金錢或提供資金協助,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可見,但是大華因為創業的原因,接受父親的金錢,可能會被視為法律上的「特種贈與」,也牽涉到日後遺產計算及分配問題。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指出,子女受父母資助的款項是否應被納入遺產,可從以下幾個面向來釐清。

 

3 種原因的生前特種贈與,應列入遺產範圍計算

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因此,依據《民法》及相關民事判決的見解,父母因子女結婚、分居(指子女離家自立)或營業(指創業)需求時而贈與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預付」,如果是其他事由所提供的生前贈與,就不適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

簡單而言,結婚、分居、營業原因的受贈,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生前特種贈與」,而應算入遺產範圍計算,稱之為「歸扣」。

由於立法之初認為一般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父母親所做的財產贈與,通常並非讓受贈人(子女)特別受到利益,只是因為遇到這 3 種狀況,把日後的遺產預行撥給子女而已。

所以除非被繼承人(父母親)生前向子女明示這筆錢是單純贈與,不必歸還,否則都應視為先受領之遺產;若因其他事由,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則應確認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例如父母因子女獲得碩士學位,犒賞獎金 10 萬元,就沒有「歸扣」的問題發生。

 

接受相同價額的特種贈與,便不得再主張分配遺產

案例中的張先生在生前有特種贈與,遺產應如何分配?

對此,蔡宜靜分析,若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子女價額相等的資產,則該繼承人不再受分配。假設張先生過世後留有 1,200 萬元的存款,繼承人有 5 人,生前因為長子大華創業而贈與 300 萬元,應將 300 萬元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計 1,500 萬元。5 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是 300 萬元(1,500 萬÷5)。大華因為在父親生前已獲得特種贈與 300 萬元,所以不能再主張分配遺產。

倘若生前贈與的資產超過遺產價額,是否就該返還?蔡宜靜根據「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結果指出,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不能要求該繼承人必須返還超過應繼分部分的價額,因此,如果歸扣義務人所受特種贈與的價額,已經超過其應繼分額時,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也不用返還超過部分的價額。

法律上雖有明白規定,但從實際發生的諸多案例來看,父母在贈與子女資產時往往沒有詳細的區分,造成手足間失去和諧,甚至因為遺產分配而對簿公堂,所以父母規劃資金分配時仍應謹慎,避免留下日後子女難解的爭議。

「生前特種贈與」重點整理

  1. 父母在子女結婚、分居、營業時所贈與的資產,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生前特種贈與」,而應計入遺產範圍,且沒有時間限制。
  2. 若父母生前給予子女的特種贈與價額大於或等於子女應繼承的遺產,則子女無權再要求分配遺產。
  3. 倘若父母贈與子女資產時,明確表示該筆錢為單純贈與不用歸還,即可不必列入遺產。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2年12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bn-640x250.jpg


理財工具推薦

下載Money錢 - 理財知識隨身讀APP

提供最優質的財經文章、影音

1.股市、保險、房地產,掌握最新財經動態
2.專家、名人駐站,提供深度產業分析
3.課程、影音專區,讓動手深度學習

下載【Money錢 - 理財知識隨身讀】,提前預約財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