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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藝人大S因病離世令人遺憾,大筆遺產如何處理,持續受到媒體和輿論關注。一般民眾若有再婚情形,之後所形成的再婚家庭勢必也會面臨繼承關係與遺產分配等常見問題。   近期知名藝人大S猝逝引發社會熱議,因大S與前任丈夫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和現任丈夫均為法定繼承人,就其遺產分配除了有各種討論,民眾也關心身邊若有類似情況該如何安排規劃。 現代社會夫妻離異與再婚情況並非少見,但繼承分配的相關法律規定卻不常受到注意,提醒夫妻之間關係出現變化時,也應多加了解法律規範,以確保自身與子女權益。   再婚家庭繼承權益解析 3大常見爭議一次搞懂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表示,透過大S的案例可深入探討3種常見的繼承問題,以下分別說明。   問題1:假設大明攜未成年子女和小華重組家庭,兩年後大明意外亡故,繼子女與小華(繼父母)將如何分配繼承的遺產? 蔡宜靜指出,現行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配偶一方死亡為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才能夠行使。 承上,當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時,則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若配偶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將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2種身分,因此小華可於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身分,與共同繼承人(即繼子女)一起分配遺產(編按:小華亦可放棄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子女均分遺產)。 蔡宜靜補充,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生存配偶應留意《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生存的繼父母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僅包含「婚後財產」,其餘需另與其他繼承人分配。   問題2:離異的前夫(前妻)可否監管未成年子女分配到的遺產?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因此,如夫妻離婚,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當其因故死亡,依法即由他方行使親權。 蔡宜靜分析,前夫(前妻)任一方死亡,他方並無繼承權,死方之一方遺產由其現任夫(妻)及子女共同繼承。 惟前夫(前妻)如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對於未成年子女所分配到的遺產,依《民法》第1087條及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由此可知,前夫(前妻)取得親權,得就未成年子女所繼承遺產依其利益使用、收益、處分。 不過,即便前夫(前妻)取得親權,但若前夫(前妻)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況,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與暫時處分。   問題3:假設小華的先生因病過世,小華喪偶後帶著兩個孩子認識大明,雙方結婚共組新家庭,不料大明也意外過世,小華所生的子女可否繼承大明的遺產? 蔡宜靜指出,非婚生的繼子女與其生父及生母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再婚而有改變,因此,非婚生的繼子女無法繼承繼父母的財產。換言之,案例中小華的兩名子女沒有辦法繼承大明的遺產。 惟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如繼父母經過法院收養程序,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繼子女就可以繼承其財產。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3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名人離世掀遺產分配話題!再婚家庭必知3大繼承問題

2025/03/25
遺產分配 , 再婚 , 繼承 , 重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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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大S因病離世令人遺憾,大筆遺產如何處理,持續受到媒體和輿論關注。一般民眾若有再婚情形,之後所形成的再婚家庭勢必也會面臨繼承關係與遺產分配等常見問題。

 

近期知名藝人大S猝逝引發社會熱議,因大S與前任丈夫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和現任丈夫均為法定繼承人,就其遺產分配除了有各種討論,民眾也關心身邊若有類似情況該如何安排規劃。

現代社會夫妻離異與再婚情況並非少見,但繼承分配的相關法律規定卻不常受到注意,提醒夫妻之間關係出現變化時,也應多加了解法律規範,以確保自身與子女權益。

 

再婚家庭繼承權益解析 3大常見爭議一次搞懂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表示,透過大S的案例可深入探討3種常見的繼承問題,以下分別說明。

 

問題1:假設大明攜未成年子女和小華重組家庭,兩年後大明意外亡故,繼子女與小華(繼父母)將如何分配繼承的遺產?

蔡宜靜指出,現行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配偶一方死亡為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才能夠行使。

承上,當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時,則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若配偶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將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2種身分,因此小華可於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身分,與共同繼承人(即繼子女)一起分配遺產(編按:小華亦可放棄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子女均分遺產)。

蔡宜靜補充,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生存配偶應留意《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生存的繼父母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僅包含「婚後財產」,其餘需另與其他繼承人分配。

 

問題2:離異的前夫(前妻)可否監管未成年子女分配到的遺產?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因此,如夫妻離婚,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當其因故死亡,依法即由他方行使親權。

蔡宜靜分析,前夫(前妻)任一方死亡,他方並無繼承權,死方之一方遺產由其現任夫(妻)及子女共同繼承。

惟前夫(前妻)如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對於未成年子女所分配到的遺產,依《民法》第1087條及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由此可知,前夫(前妻)取得親權,得就未成年子女所繼承遺產依其利益使用、收益、處分。

不過,即便前夫(前妻)取得親權,但若前夫(前妻)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況,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與暫時處分。

 

問題3:假設小華的先生因病過世,小華喪偶後帶著兩個孩子認識大明,雙方結婚共組新家庭,不料大明也意外過世,小華所生的子女可否繼承大明的遺產?

蔡宜靜指出,非婚生的繼子女與其生父及生母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再婚而有改變,因此,非婚生的繼子女無法繼承繼父母的財產。換言之,案例中小華的兩名子女沒有辦法繼承大明的遺產。

惟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如繼父母經過法院收養程序,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繼子女就可以繼承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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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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