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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擔任產品銷售業務員,工作相當認真,平日選擇騎摩托車通勤,也方便跑業務的時候節省時間。某日下班返家途中,小李突然接獲高中同學邀約餐敘,由於許久未見,他決定掉頭改變路線前往赴約,卻不料在途中遭轎車撞擊導致右腳骨折,住院好幾天。 事後小李想要申請職業災害理賠,但是公司老闆卻認為不屬職災範圍,不願意提供補償,讓小李相當難過。 一般民眾與勞工常聽到的職業災害,法律規定的範圍究竟是什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都可以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嗎?雇主難道就必須無條件提供補償?職業災害在勞動議題討論中經常出現,勞工或上班族卻未必都了解規定,而容易產生錯誤的期待。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解釋,在勞工保險相關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裡均有「職業災害」此一名詞,惟《勞基法》並沒有對職災給予明確的定義,僅第59條針對職災導致的死亡、失能、傷害、疾病訂定雇主的補償責任。 不過在去(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經將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職業災害保險的規定合併納入,對於勞工因執行職務所受傷害亦有明確的定義。  排除私人行為與交通違規 通勤事故才有可能算職災 針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法律問題,一般多會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11901號解釋函意旨:「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災害,並非一概認定為職業災害,必需具備『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視為『職業上原因』,而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此針對案例中小李的情況,就必須檢視其下班後騎車赴約的行為,究竟可否解釋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因而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結果?倘若經過檢視或證明小李下班後改變通勤路線,沒有直接回家,只是單純和高中同學聚餐,與業務並無相關,很可能就不構成職災條件。 至於勞工通勤中發生事故,須符合何種要件才可能認定為職災?勞工如有肇事責任,是否仍算職災?蔡宜靜的見解與分析如下: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雖然實務上對於通勤職災是否屬於《勞基法》職災範圍曾有不同見解,但近期實務見解大多認為只要符合傷病審查準則,雇主仍應負補償責任。 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9種行為,就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有8項均屬交通違規行為。不過,萬一勞工發生交通肇事責任,只要不是第17條負面表列的項目,仍然有機會認定為職業災害,惟是否非負面表列事項,須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每天不到10 元,增進財經知識 !(可下載「錢雜誌App」隨身帶著看) 訂閱紙本《Money錢》雜誌12期,優惠現省 880元 訂閱電子《Money錢》24期加碼送6期,狂省2,526元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可以申請職災理賠嗎?全台千萬領薪族都該知道的勞工權益

2023/10/18
勞工 , 職業災害 , 車禍 , 理賠

小李擔任產品銷售業務員,工作相當認真,平日選擇騎摩托車通勤,也方便跑業務的時候節省時間。某日下班返家途中,小李突然接獲高中同學邀約餐敘,由於許久未見,他決定掉頭改變路線前往赴約,卻不料在途中遭轎車撞擊導致右腳骨折,住院好幾天。

事後小李想要申請職業災害理賠,但是公司老闆卻認為不屬職災範圍,不願意提供補償,讓小李相當難過。


一般民眾與勞工常聽到的職業災害,法律規定的範圍究竟是什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都可以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嗎?雇主難道就必須無條件提供補償?職業災害在勞動議題討論中經常出現,勞工或上班族卻未必都了解規定,而容易產生錯誤的期待。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解釋,在勞工保險相關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裡均有「職業災害」此一名詞,惟《勞基法》並沒有對職災給予明確的定義,僅第59條針對職災導致的死亡、失能、傷害、疾病訂定雇主的補償責任。

不過在去(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經將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職業災害保險的規定合併納入,對於勞工因執行職務所受傷害亦有明確的定義。 

排除私人行為與交通違規 通勤事故才有可能算職災

針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法律問題,一般多會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11901號解釋函意旨:「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災害,並非一概認定為職業災害,必需具備『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視為『職業上原因』,而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此針對案例中小李的情況,就必須檢視其下班後騎車赴約的行為,究竟可否解釋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因而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結果?倘若經過檢視或證明小李下班後改變通勤路線,沒有直接回家,只是單純和高中同學聚餐,與業務並無相關,很可能就不構成職災條件。

至於勞工通勤中發生事故,須符合何種要件才可能認定為職災?勞工如有肇事責任,是否仍算職災?蔡宜靜的見解與分析如下: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明確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雖然實務上對於通勤職災是否屬於《勞基法》職災範圍曾有不同見解,但近期實務見解大多認為只要符合傷病審查準則,雇主仍應負補償責任。

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9種行為,就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有8項均屬交通違規行為。不過,萬一勞工發生交通肇事責任,只要不是第17條負面表列的項目,仍然有機會認定為職業災害,惟是否非負面表列事項,須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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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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