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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 曾在面試過程中被問到星座、血型、宗教、黨派、性傾向、婚姻狀況等類似問題嗎?你是否也好奇面試官的問題都要回答嗎?資深法律顧問團隊教你如何判斷,捍衛自身權益,不要傻傻的被欺負了還在替老闆賣命!   文/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面試問星座、血型 就有隱含「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條文規定,雇主提供的職缺月薪若未達 4 萬元,須公開揭示;另法條也明定雇主不得以星座、血型、黨派、性傾向等與職務無關的標準形成就業歧視,對求職者權益更有保障。 就業歧視是指在求職過程或工作時,不能享有相同的工作機會、薪資、升遷、訓練機會等平等待遇。對雇主而言,必須要注意《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的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面試官「管太多」 當心踩到地雷  案例中的雇主,似乎對求職的小華有所定見,甚至甄選標準不清已有違反之嫌。想當一個標準的好老闆,建議招聘勞工時,可參考下列原則避免就業歧視。   建立甄選原則 雇主於招聘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款和條件方面有明確的指引。雇主可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指標為僱用標準,而不是按不相關的因素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落實招聘標準 任何招聘人才啟事,除了必要的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內。 雇主應對負責人才招募者提供教育訓練,以便對應徵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有就業歧視成分的問題。 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遵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 此外,提醒公司企業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要注意不得有下列狀況﹔ 廣告或揭示內容不實。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願,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若遭受就業歧視 務必保全證據 至於像案例中的小華面試時所遇到的狀況,依照規定,勞工無論工作或求職遭遇雇主就業歧視對待,得向各地勞動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但建議最好先蒐集證據,因為任何申訴或救濟途徑都講求具體事證,就業歧視案件更有賴於相關書證、物證與人證等資料,以利主管機關檢視。 最後提醒所有雇主,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為改善雇主與求職者間之資訊不對等,已將薪資規範納入,明定雇主提供的職缺月薪如果未達 4 萬元,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不能只標示「薪資面議」,如有違反,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就業服務法》也納入星座、血型等非科學依據的就業歧視標準,違反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不可不慎。     本文摘自《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作者: 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出版社:金尉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責任編輯:林昕慧;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

面試問題有哪些?面試要注意什麼?趁早了解法律規範,維護自身權益!

2024/06/25
面試 , 法律 , 權益

​【我們想讓你知道】

曾在面試過程中被問到星座、血型、宗教、黨派、性傾向、婚姻狀況等類似問題嗎?你是否也好奇面試官的問題都要回答嗎?資深法律顧問團隊教你如何判斷,捍衛自身權益,不要傻傻的被欺負了還在替老闆賣命!

 

文/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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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問星座、血型 就有隱含「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條文規定,雇主提供的職缺月薪若未達 4 萬元,須公開揭示;另法條也明定雇主不得以星座、血型、黨派、性傾向等與職務無關的標準形成就業歧視,對求職者權益更有保障。

就業歧視是指在求職過程或工作時,不能享有相同的工作機會、薪資、升遷、訓練機會等平等待遇。對雇主而言,必須要注意《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的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面試官「管太多」 當心踩到地雷 moneybook062020yuchen.jpeg

案例中的雇主,似乎對求職的小華有所定見,甚至甄選標準不清已有違反之嫌。想當一個標準的好老闆,建議招聘勞工時,可參考下列原則避免就業歧視。

 

建立甄選原則

雇主於招聘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款和條件方面有明確的指引。雇主可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指標為僱用標準,而不是按不相關的因素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落實招聘標準

  1. 任何招聘人才啟事,除了必要的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內。
  2. 雇主應對負責人才招募者提供教育訓練,以便對應徵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有就業歧視成分的問題。
  3. 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遵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

此外,提醒公司企業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要注意不得有下列狀況﹔

  1. 廣告或揭示內容不實。
  2.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願,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3.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4.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5. 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若遭受就業歧視 務必保全證據

至於像案例中的小華面試時所遇到的狀況,依照規定,勞工無論工作或求職遭遇雇主就業歧視對待,得向各地勞動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但建議最好先蒐集證據,因為任何申訴或救濟途徑都講求具體事證,就業歧視案件更有賴於相關書證、物證與人證等資料,以利主管機關檢視。

最後提醒所有雇主,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為改善雇主與求職者間之資訊不對等,已將薪資規範納入,明定雇主提供的職缺月薪如果未達 4 萬元,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不能只標示「薪資面議」,如有違反,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就業服務法》也納入星座、血型等非科學依據的就業歧視標準,違反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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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作者: 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出版社:金尉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責任編輯:林昕慧;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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