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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婚姻破裂,外遇者被視為「唯一有責配偶」,無權訴請離婚,然而法院近期判決已鬆綁此限制,讓有責配偶在特定情況下也能主動訴離,不過判決結果仍需視個案而定。
前陣子一對年輕藝人夫妻,因女方外遇狀況遭揭露,引發兩人爭辯並迅速成為網路話題。網友討論焦點包括外遇有錯在先的人可否訴請離婚,以及外遇是否為雙方婚姻裂痕的唯一原因。實際生活中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但《民法》的限制與憲法法庭的最新判決,將使請求離婚的途徑產生變化。
《民法》對於配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情形,規定擬離婚的一方僅能以訴請裁判離婚的方式達成離婚目的;若其中一方外遇犯錯,會被視為「唯一有責配偶」,也就是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中,責任完全由其負擔。那麼,在此案例中,身為「唯一有責配偶」的女方,是否仍可主張訴請離婚?
釐清責任歸屬外 法院更看重婚姻存續可能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10款具體離婚原因,另於第1052條第2項前段採取「破綻主義」,明定縱然不具備任何具體離婚原因,只要存在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亦可訴請離婚;且為維護婚姻的法律秩序及反映國民之「法感情」(民眾對於法律案件的直覺感受),當婚姻出現無法維持的重大事由時,會優先保障無責配偶權益,限制唯一有責配偶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權利。
然而,該項規定於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出現後,產生一些變化。蔡宜靜分析,憲法法庭認為,不區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形同強迫其繼續面對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的婚姻關係,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
該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應進一步透過修法,以避免個案產生過苛情事。民眾於請求裁判離婚時,法官應進一步考量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作為應否訴請離婚的判斷基準。這些法官審酌的事項,未來可能會是離婚案件變化的觀察重點。
修正草案3亮點 牽動未來離婚實務判斷
日前行政院已研擬並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亮點包括:
- 增訂分居條款。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增訂以「分居」作為獨立的離婚事由(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 增訂「苛刻條款」,以衡平保障弱勢配偶。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此規定旨在保護可能因離婚而遭受損害的弱勢配偶(例如長期脫離職場、年邁或重病的配偶等)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避免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 修正贍養費條文。現行《民法》第1057條限制無過失之一方因「裁判離婚」陷於困難,始得請求贍養費;修正草案修訂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換句話說,有過失的一方亦有向他方請求贍養費的權利。
蔡宜靜提醒,外遇的一方如有打算離婚,並希望以訴請離婚方式處理,依程序會先進行調解,才交由法院審理。不過一旦修法納入苛刻條款,能否順利請求裁判離婚,仍有一定變數。
實務上來說,配偶之間如果有意離婚,無論由哪一方提出,都應針對夫妻財產分配、扶養費、贍養費等事項進行充分檢視後擬定策略。唯一有責配偶雖得請求裁判離婚,然仍應考量無責之一方得就「侵害配偶權」提出賠償,不可輕忽。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婚姻一旦成立,雙方即負有忠誠、同居、扶助與互相尊重等義務,這些合稱為「配偶權」。若一方外遇、家暴、長期惡意遺棄,或以其他方式嚴重破壞婚姻關係,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受害配偶可以向伴侶本人求償,也可對外遇對象等第三人提起請求。值得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不以離婚為前提,婚內、離婚後均可提出,只要能證明行為造成精神或情感上的損害,即得請求賠償。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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