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大了 帶病投保遭解約
新北市王小姐2011年6月時發現罹患子宮肌瘤,她之後聽聞郵政壽險保單有「免體檢」的訊息,以為該保單也「不問健康狀況」,於是放心投保。
投保隔年,王小姐因子宮出血而住院開刀,申請保險理賠給付,沒想到中華郵政的壽險處以她「沒有告知健康狀況」而拒絕理賠。
不僅如此,中華郵政還以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規定,將王小姐的保單取消。最後,王小姐的保單不但遭到解約,連之前總共繳納約25萬元的保費,也只拿回7,000元。
王小姐向中華郵政投保的過程中,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類似案例中王小姐這種「未誠實告知而被解約」的案例,三不五時就會出現在新聞報導。透過探討個案,可以給眾多希望藉由保險讓自己獲得足額保障的保戶如下的教訓。
免體檢≠免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書要親自填寫
首先,第一個教訓就是「免體檢≠免健康告知,而且市場上少有『免健康告知』的保單」這回事。
全台首間來店型保險店舖實體店「保險本舖」顧問李雅溱解釋,「免體檢」或「不問健康狀況」,與「免健康告知」沒有絕對關聯。目前只有年金險不用健康告知,因為其保額與身體狀況無關。
其次,健康告知書一定要親自填寫,不要假手業務員代填。李雅溱再三提醒民眾,千萬別相信業務員說「可以賭一賭,只要拖過兩年,保險公司就會賠」的說法,一定要親自看健康告知書,並誠實填寫及簽名。
第三,《保險法》第64條的適用有前提,不是保險公司說「未誠實告知」,就可以片面解除契約或是不予理賠。身為婦產科醫師,但也是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理事長,並曾在銘傳及淡江兩所大學教書的保險法博士高添富解釋,《保險法》第64條的「違反告知義務」的原意,是針對「故意不誠實告知」的保戶。
這裡的誠實告知,不限於病歷上的記載,也包括健康檢查的結果。假設保戶並非故意,而是因為疏忽或過失而未告知,保險公司不應該解除保險契約……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Money錢》2018年2月號第1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