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
經營事業,錯開發票在所難免,但只要掌握幾個原則,下次錯開發票又找不到消費者,就不必傷心落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就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不過,大家比較擔心的還是,當錯誤的發票已開出去,卻沒馬上收回,也不知道持有發票者的身分或聯繫方式,該怎麼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這時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免予處罰」。
但為督促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也補充,若1年內有錯開發票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該張發票「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金額在1,500元至15,000元,最高不會超過15,000元,民眾錯開發票時,若照標準流程處理,就無需太過擔心。
(整理製圖:劉茜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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