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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當懷疑另一半外遇,卻苦於沒有確鑿的證據時,很多人會想要自行蒐證,例如裝設監視器、放置錄音筆,或翻拍手機聊天紀錄。然而,你是否想過這些行為可能已經觸法?   案例說明:追查老公外遇證據 不料竟鬧上警局 小美與小帥夫妻兩人平日相處融洽,小帥年初開始突然常常加班,甚至不時有至外地出差過夜的情況,小美直覺懷疑小帥是否外遇了。由於小美沒有掌握任何證據,便突發奇想,悄悄翻拍了小帥的手機通聯紀錄,又請人在小帥的汽車上安裝GPS定位器。 不料,小帥的汽車保養廠告知車上有可疑物件,小帥報警,且經警方循線查獲是小美所為,小美同時也承認翻拍手機通聯紀錄。 民眾發現另一半疑似外遇時,多半無法置之不理,但卻往往因為欠缺實質證據,不敢貿然攤牌,只能設法自行蒐證,或是委託徵信社追查。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士豪表示,民眾自行蒐證時一些常見的行為,可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留意3大法律風險 小心蒐證不成反挨告 針對外遇蒐證最常觸犯的法律,王士豪分析如下。 1.妨害秘密罪 在汽車上安裝GPS定位器、在住家安裝攝影機、查看對方手機並翻拍LINE對話紀錄及好友名單等行為,都可能涉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王士豪指出,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315條之1是為了保障隱私權,而針對使用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做出規範。需注意的是,條文所稱的「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至於如何判斷是否具正當理由,除應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外,也應符合立法主旨和社會演進情況。 2.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拷貝對方電腦的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或網路相簿照片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王士豪指出,夫妻雙方人格各自獨立,並不能要求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的日常生活與社交活動。簡單來說,如果假借調查配偶外遇,恣意地窺探、取得他方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很難被認定在法律上具有正當理由。 3.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在對方手機上開啟錄音程式、偷錄配偶與第三人的談話可能會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違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以免他方知悉,此項隱密在道德上雖具有可非難性,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排除之,是以,縱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象。」 王士豪提醒,自行蒐證的行為除了伴隨法律風險,若被對方發現蒐證舉動,可能加深雙方的不信任,讓關係進一步惡化。若考慮解決問題,又不希望相關舉動導致身心困擾,建議還是先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相關協助。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4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懷疑外遇能偷錄?小心從受害者變被告 3大法律陷阱別踩!

2025/05/07
外遇 , 妨害秘密 , 隱私權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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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懷疑另一半外遇,卻苦於沒有確鑿的證據時,很多人會想要自行蒐證,例如裝設監視器、放置錄音筆,或翻拍手機聊天紀錄。然而,你是否想過這些行為可能已經觸法?

 

案例說明:追查老公外遇證據 不料竟鬧上警局

小美與小帥夫妻兩人平日相處融洽,小帥年初開始突然常常加班,甚至不時有至外地出差過夜的情況,小美直覺懷疑小帥是否外遇了。由於小美沒有掌握任何證據,便突發奇想,悄悄翻拍了小帥的手機通聯紀錄,又請人在小帥的汽車上安裝GPS定位器。

不料,小帥的汽車保養廠告知車上有可疑物件,小帥報警,且經警方循線查獲是小美所為,小美同時也承認翻拍手機通聯紀錄。


民眾發現另一半疑似外遇時,多半無法置之不理,但卻往往因為欠缺實質證據,不敢貿然攤牌,只能設法自行蒐證,或是委託徵信社追查。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士豪表示,民眾自行蒐證時一些常見的行為,可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留意3大法律風險 小心蒐證不成反挨告

針對外遇蒐證最常觸犯的法律,王士豪分析如下。

1.妨害秘密罪

在汽車上安裝GPS定位器、在住家安裝攝影機、查看對方手機並翻拍LINE對話紀錄及好友名單等行為,都可能涉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王士豪指出,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315條之1是為了保障隱私權,而針對使用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做出規範。需注意的是,條文所稱的「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至於如何判斷是否具正當理由,除應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外,也應符合立法主旨和社會演進情況。

2.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拷貝對方電腦的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或網路相簿照片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王士豪指出,夫妻雙方人格各自獨立,並不能要求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的日常生活與社交活動。簡單來說,如果假借調查配偶外遇,恣意地窺探、取得他方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很難被認定在法律上具有正當理由。

3.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在對方手機上開啟錄音程式、偷錄配偶與第三人的談話可能會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違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以免他方知悉,此項隱密在道德上雖具有可非難性,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排除之,是以,縱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象。」

王士豪提醒,自行蒐證的行為除了伴隨法律風險,若被對方發現蒐證舉動,可能加深雙方的不信任,讓關係進一步惡化。若考慮解決問題,又不希望相關舉動導致身心困擾,建議還是先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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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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