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繼子女,法律
現代人離婚、再婚率高,子女跟著繼父、繼母生活的例子也越來越多,複雜的家庭關係衍生出不少法律問題,其中又以遺產繼承最具爭議。究竟繼子女有無遺產繼承權呢?
媒體常可見因為財產繼承問題,弄得親屬間不愉快,甚至兄弟姊妹鬩牆的新聞,本文主角A也有類似困擾。一起生活20多年的繼父突然過世,留下一些存款、股票與一張受益人為A的母親的壽險,但繼父另有前妻和1個兒子,已失聯20多年,A的母親在繼承遺產時會有什麼問題?沒有血緣關係的A,也有繼承資格嗎?
睿紳地政士事務所律師部彭敘明律師表示,從案例來看,當事人A是因為其母親在20多年前與繼父結婚,因此與繼父生活在一起,事實上A與繼父之間並無血緣關係,根據民法第969條定義「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血親之配偶。」故從法律關係來說,A是繼父的「配偶之血親」。
未辦理收養手續
無法繼承遺產
A認定自己與繼父生活那麼久,有實質的父子關係與情感,應有權可以繼承遺產,但法令規定並非如此。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的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此案主角A與繼父因屬姻親關係,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遺產的條件。
但是,A對這樣的結果並不滿意,因為他認定自己與繼父是父子關係。對此,彭敘明特別說明:「若A的繼父並未辦理A的收養手續,在法律上,A仍無法繼承遺產。」他說,類似A的狀況,一定要在繼父生前就向法院申請,並辦理完成領養手續,兩人的關係才會從姻親變成「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由於繼父生前並未辦理A的收養手續,因此即使A提出收養之實,也無法擁有繼承資格。
事實上,A可以申請「酌給遺產」,根據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案例的被繼承人是繼父、被撫養人為A,也就是若召開親屬會議,可以酌給A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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