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錢就怕傷感情,婚約喊卡 贈與的財物能否討回?
婚約即俗稱的訂婚,社會上常見訂婚時某一方答應贈與對方貴重禮物、房屋等財產。若實際交付財產後,受贈的一方卻悔婚,贈與的財產究竟能不能要回來呢?
案例說明:求婚加贈房 喜宴前新娘竟「落跑」
志明是個家境不錯、又努力拚事業的青年,他想要向交往多年的女友美玲求婚,希望能共組家庭。志明精心策畫了求婚派對,還想好要送的禮物,某日,他在眾多好友的見證下向美玲求婚,並允諾美玲若同意結婚,會將其名下一間房子先送給美玲。
在浪漫氣氛下,美玲當場答應志明的求婚,志明隨即把房子改登記在美玲名下。不料,即將舉辦婚宴前,美玲突然表示不想與志明結婚,志明感覺受到欺騙,要求美玲將房子歸還,但美玲認為房子已經是她的,不願意返還。志明除了趕緊取消喜酒訂席,也急得找律師朋友討論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
法律上,婚約及贈與其實是兩回事。若像案例中的志明一樣,遇到對方悔婚的情況,到底該怎麼處理才不會落得兩頭空呢?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表示,婚約(民間俗稱「訂婚」)是當事人雙方,以將來能結婚為目的所訂定的契約,其目的在使當事人雙方負有履行結婚的義務,但因結婚與否涉及當事人雙方的人格及意願,縱使訂有婚約,仍不適合透過法律程序迫使任一方履行結婚義務,這也就是《民法》第 975 條所規定的「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然而,即使婚約無法強迫履行,依《民法》相關規定,悔婚者仍可能須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若婚約無效或撤銷,贈與人可要求返還贈與物
基於民間習俗,訂婚時可能會相互贈與聘金、嫁妝、喜餅錢,或是於訂婚前約定某一方須贈與另一方特定物。上述因婚約成立而為的贈與,即寓有希望當事人雙方能履行結婚義務的目的。李育錚表示,如果容許悔婚者可保有先前因成立婚約而接受的贈與,對贈與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平,也有違原先贈與的初衷。
以本文案例來說,美玲同意志明的求婚時,雙方即成立婚約,且志明也因為美玲答應嫁給他,願意贈與一間房子給美玲,這間房子也就是因訂立婚約所為的贈與。
李育錚解釋,因為婚約已取消,志明自可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換句話說,當美玲悔婚時,贈與人志明即可以要求美玲將房屋返還。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可反悔,受贈人不可要求履行贈與
但若是贈與的一方反悔,又該怎麼辦呢?依據《民法》第 406 條規定,只要一方承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且他方允受時,贈與契約即已成立。所以無論是任何一方於婚約成立時做出贈與承諾,另一方亦同意接受時,雙方間已成立贈與契約,萬一贈與人遲遲不履行贈與義務,受贈人自可請求贈與人履行義務。
此外,《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亦規定,除了經公證程序,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而做的贈與(如答謝救命恩人的贈禮、捐贈給慈善機構的善款)外,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有「反悔」的權利。因此,贈與人如果已經向受贈人明確表達撤銷贈與的意思,雙方間的贈與契約即已失效。
既然經過公證程序的贈與無法撤銷,可否透過這個程序確保贈與人履行義務,同時避免受贈方悔婚呢?李育錚認為,結婚畢竟不是金錢交易,固然可以藉由公證程序確保贈與人依約履行,但這些都是以「婚約仍有效」為前提,一旦該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贈與人仍可按《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再再印證不論透過直接或間接。
可解除婚約的 7 種情況
-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 故違結婚期約。
- 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 有重大不治之病。
-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 有其他重大事由。
本文精采內容來自2023年3月號《Money錢》,掌握最新投資理財資訊,請鎖定 2023年6月號《Money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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