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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常有人透過社群媒體直播或分享影像、聲音內容,供大眾觀看表演或演講教學資訊,但此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疑慮,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與合理使用範圍,以免誤觸法網。   案例說明:把方便當隨便 擅用手機錄影又分享 小華和大仁是無所不談、分享生活的好朋友,兩人報名補習班課程準備參加公職考試。小華幸運搶到一場熱門演唱會門票,但演唱會當天沒辦法去上課,拜託大仁屆時將老師講課內容重點側錄下來。 小華在演唱會的座位很好,用手機拍攝舞台動態還直播了5分鐘,之後又錄了一段約5分鐘的影音,分享在好友群組內,也上傳至社群媒體;大仁則是把老師講課的內容放在好友社群,註明僅供學習參考,但群組內有人提醒兩人的行為可能都已經觸法。 ------------------------------------------------------------------------------------------------------------------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依《著作權法》第7-1條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現場表演亦屬著作權保護範疇,如將現場表演播送給現場以外的觀眾欣賞,即屬於公開傳輸範圍,如將現場表演攝錄下來,即屬重製權範圍。 而演唱會所呈現的著作主要是音樂著作及表演人活動,前者指的是音樂的詞、曲,其著作權通常屬於詞曲創作者或唱片公司;後者的著作權人則為表演人,如將演唱會以錄影或是直播方式上傳網路分享,恐侵害著作權人公開傳輸(如公開演奏)及重製其音樂製作的權利。 《著作權法》於第91條第1項、第92條同時也規範,如未經合法授權錄製或公開,即會違反《著作權法》,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授課、演講也屬著作 錄影前須徵得同意 至於大仁在補習班錄下老師授課內容的行為,蔡宜靜指出,教師上課內容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語文著作」,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補習班老師上課內容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將上課內容「錄音」即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行為。 蔡宜靜解釋,著作財產權歸屬需視教師是否與學校或補習班有契約關係來進一步決定。然而不論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進行錄音、錄影等重製行為,已經涉及《著作權法》第84條至第90條之3所規定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的刑事責任。 那麼,小華或大仁可以主張將影音傳到群組,僅是留作紀念和個人筆記之用嗎?蔡宜靜認為,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合理範圍」是什麼?就要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相關規定加以判斷。 因此,如果大仁將老師上課內容錄影,只為供個人課後複習使用,並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上課內容,且只有錄下部分重點,而非全程側錄,還是有權利主張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但將相關內容上傳到好友群組,恐怕就有討論的空間。 至於演唱會的攝錄影行為能否主張合理使用,可進一步就觀眾使用器材是否為專業用具、拍攝畫面是否為具有經濟價值的內容物、是否用以販售或營利來認定,如僅為保留供個人紀念,在自己手機內觀賞,就能主張合理使用。但是案例裡小華並非僅供個人紀念,無論上傳至網路社群或直播,恐怕都已經侵害節目單位與表演者的權益。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2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人手一機時代 不能想拍就拍!側錄演唱會內容小心觸法

2025/03/06
演唱會 , 著作權 , 社群媒體 , 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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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透過社群媒體直播或分享影像、聲音內容,供大眾觀看表演或演講教學資訊,但此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疑慮,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與合理使用範圍,以免誤觸法網。

 

案例說明:把方便當隨便 擅用手機錄影又分享

小華和大仁是無所不談、分享生活的好朋友,兩人報名補習班課程準備參加公職考試。小華幸運搶到一場熱門演唱會門票,但演唱會當天沒辦法去上課,拜託大仁屆時將老師講課內容重點側錄下來。

小華在演唱會的座位很好,用手機拍攝舞台動態還直播了5分鐘,之後又錄了一段約5分鐘的影音,分享在好友群組內,也上傳至社群媒體;大仁則是把老師講課的內容放在好友社群,註明僅供學習參考,但群組內有人提醒兩人的行為可能都已經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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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依《著作權法》第7-1條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現場表演亦屬著作權保護範疇,如將現場表演播送給現場以外的觀眾欣賞,即屬於公開傳輸範圍,如將現場表演攝錄下來,即屬重製權範圍。

而演唱會所呈現的著作主要是音樂著作及表演人活動,前者指的是音樂的詞、曲,其著作權通常屬於詞曲創作者或唱片公司;後者的著作權人則為表演人,如將演唱會以錄影或是直播方式上傳網路分享,恐侵害著作權人公開傳輸(如公開演奏)及重製其音樂製作的權利。

《著作權法》於第91條第1項、第92條同時也規範,如未經合法授權錄製或公開,即會違反《著作權法》,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授課、演講也屬著作 錄影前須徵得同意

至於大仁在補習班錄下老師授課內容的行為,蔡宜靜指出,教師上課內容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語文著作」,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補習班老師上課內容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將上課內容「錄音」即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行為。

蔡宜靜解釋,著作財產權歸屬需視教師是否與學校或補習班有契約關係來進一步決定。然而不論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進行錄音、錄影等重製行為,已經涉及《著作權法》第84條至第90條之3所規定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的刑事責任。

那麼,小華或大仁可以主張將影音傳到群組,僅是留作紀念和個人筆記之用嗎?蔡宜靜認為,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合理範圍」是什麼?就要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相關規定加以判斷。

因此,如果大仁將老師上課內容錄影,只為供個人課後複習使用,並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上課內容,且只有錄下部分重點,而非全程側錄,還是有權利主張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但將相關內容上傳到好友群組,恐怕就有討論的空間。

至於演唱會的攝錄影行為能否主張合理使用,可進一步就觀眾使用器材是否為專業用具、拍攝畫面是否為具有經濟價值的內容物、是否用以販售或營利來認定,如僅為保留供個人紀念,在自己手機內觀賞,就能主張合理使用。但是案例裡小華並非僅供個人紀念,無論上傳至網路社群或直播,恐怕都已經侵害節目單位與表演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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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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