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名人私生子爭議頻傳,引發各界對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討論。到底該如何界定認領標準與效果?當生父推卸責任、拒絕認領,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又該如何爭取可擁有的權利呢?
近期網紅律師及商界名人傳出私生子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其中,生母爭取認領的舉動,或是要求親子鑑定的主張,牽涉到諸多生父與生母之間法律層面的攻防,甚至是權益、名聲上的爭執。
對此,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事件中圍繞的關鍵,包括如何確定生父的「認領」關係,如何讓非婚生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及取得相關權益,甚至包括將來的繼承權利。
以下從4個問題來探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權益。
關鍵4問題 釐清非婚生子女法律權益
問題1:「認領」在法律上的判斷標準為何?生父一直照顧孩子、提供經濟支援,這樣就算認領了嗎?
蔡宜靜認為,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如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即視同為婚生子女;即便生父不承認,如有提供養育費用等情事,仍可能發生認領效果,例如生父有長期提供扶養費用、生父以子女名義存款或提供經濟支援,生母即可透過法院確認扶養行為視為認領。
惟應留意《民法》規定僅得認領非婚生子女,如生母為有夫之婦,其所生子女會被推定為生母與其夫之婚生子女,需由該子女、生母或與生母有婚姻關係之夫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生父不能認領。
問題2:若生父拒絕認領小孩,可以透過訴訟強制認領,並進一步要求生父履行扶養義務嗎?若生父拒絕接受DNA鑑定,可否用其他證據證明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蔡宜靜指出,非婚生子女需透過認領或法院判決才能確立,未經確認其關係,無法直接主張生父須履行扶養義務,甚至主張享有繼承權。
此外,蔡宜靜提醒,《家事事件法》第68條雖有規定,法院如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生父接受DNA鑑定,如果提起認領之訴而生父拒絕DNA鑑定,實務上法院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資料認定親子關係。
例如過往有無金錢往來、撫養紀錄、照片或訊息得證明生父對於子女有認可行為。生父如拒絕DNA鑑定,應留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認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仍可斟酌相當事證,為其不利之判斷。
問題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權益與婚生子女有不同嗎?
蔡宜靜解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權益相同,惟親子關係尚未確認前,無法主張扶養費、繼承權等權利。
問題4:生父過世,還能辦理認領,主張繼承權利嗎?
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蔡宜靜解釋,如生父在世時未辦理認領,仍得檢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親子關係,向生父之繼承人提出親子關係確認之訴。
惟《民法》第1069條亦規定,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非婚生子女如尚未確認其與生父之關係,生父之遺產已被其他繼承人分配,則非婚生子女即無法繼承已分配給原本繼承人之遺產,所以及早確保法律上之身分實為重要。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5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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