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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愛莉莎莎今(2023)年 3 月被媒體爆出和呂姓羽球教練熱戀中,不料眾多網友質疑男方貪圖女方財產,為此愛莉莎莎和男友大動作簽署婚前協議書並拍攝影片,昭告兩人婚後將採用「分別財產制」,以證明男友並非為錢交往。 婚前協議書真的有必要簽嗎?資深家事律師吳孟玲表示,早年的《民法》有許多兩性不平等條款,如小孩須從父姓、夫妻聯合財產須由夫管理等,兩性能夠協商的空間不大,傳統觀念上也認為婚前分得太清楚(尤其是金錢),會顯得過於計較,因此台灣社會長久以來都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書的風氣。 然而,《民法》歷經多次修法後,兩性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義務已變為平等,包括小孩姓氏從屬、夫妻財產制等,都可以透過協商自行決定,因此婚前協議書可以發揮事前立約的效果,以免雙方的承諾口說無憑。   婚前協議 7 重點,釐清「婚姻內」權利義務 那麼婚前協議書該怎麼擬?吳孟玲建議至少須涵蓋以下 7 個重點: 子女姓氏與養育問題。現代很多家庭只生育一個小孩,若夫妻雙方也都是獨生子女,就容易有子女「該跟誰姓」、「該由誰的爸媽照顧」等問題產生,若婚前先行約定,較能避免婚後雙方家庭爭吵。 婚後住所。過去夫妻若沒有自行買房,多數會選擇與男方父母同住,但現代男女平權,也有不少女性的原生家庭經濟條件更好,較希望與自己的父母同住,因此婚後住所也是必須協議的項目。 家事分工。可寫明各種家事該由誰負責,寫得越詳細越好。 夫妻財產制與相關規劃。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3 種,若無約定就屬法定財產制。關於共有財產的細節也可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如:婚後合資購買的房產該登記於誰名下。 生活費分攤原則。除了平均分攤或由其中一方單獨支付外,亦可約定按照雙方財力,以特定比例分攤。 外遇條款。也就是雙方外遇時應受的罰則,實務上大多訂定為金錢上的損害賠償。要提醒的是,外遇形式很多,應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於外遇。 家暴條款。罰則同樣多訂為金錢上的損害賠償,且須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家暴。 除了上述 7 個重點,若有其他希望約定的事項,也都能列入協議中。不過,並不是任何約定寫了就會有效,例如要求若未生育小孩必須離婚,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要是簽訂了婚前協議,婚後對方卻不認帳,又該怎麼辦?吳孟玲表示,婚前協議書屬於契約的一種,雙方簽署後就有遵守的義務,但因私人契約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為了保障權益,建議簽訂協議後進行公證,如此一來,協議中與金錢有關的項目就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專家小檔案 吳孟玲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義務律師,著有《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粉絲專頁:吳孟玲律師的幸福543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全文未完,更多內容請鎖定2023年6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網紅熱戀羽球教練,酸民質疑男方貪圖財產!律師吳孟玲:別被愛情沖昏頭,擬定婚前協議書 7 點不可少!

2023/06/07
律師 , 婚前協議 , 民法 , 愛莉莎莎

網紅愛莉莎莎今(2023)年 3 月被媒體爆出和呂姓羽球教練熱戀中,不料眾多網友質疑男方貪圖女方財產,為此愛莉莎莎和男友大動作簽署婚前協議書並拍攝影片,昭告兩人婚後將採用「分別財產制」,以證明男友並非為錢交往。

婚前協議書真的有必要簽嗎?資深家事律師吳孟玲表示,早年的《民法》有許多兩性不平等條款,如小孩須從父姓、夫妻聯合財產須由夫管理等,兩性能夠協商的空間不大,傳統觀念上也認為婚前分得太清楚(尤其是金錢),會顯得過於計較,因此台灣社會長久以來都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書的風氣。

然而,《民法》歷經多次修法後,兩性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義務已變為平等,包括小孩姓氏從屬、夫妻財產制等,都可以透過協商自行決定,因此婚前協議書可以發揮事前立約的效果,以免雙方的承諾口說無憑。

 

婚前協議 7 重點,釐清「婚姻內」權利義務

那麼婚前協議書該怎麼擬?吳孟玲建議至少須涵蓋以下 7 個重點:

  1. 子女姓氏與養育問題。現代很多家庭只生育一個小孩,若夫妻雙方也都是獨生子女,就容易有子女「該跟誰姓」、「該由誰的爸媽照顧」等問題產生,若婚前先行約定,較能避免婚後雙方家庭爭吵。
  2. 婚後住所。過去夫妻若沒有自行買房,多數會選擇與男方父母同住,但現代男女平權,也有不少女性的原生家庭經濟條件更好,較希望與自己的父母同住,因此婚後住所也是必須協議的項目。
  3. 家事分工。可寫明各種家事該由誰負責,寫得越詳細越好。
  4. 夫妻財產制與相關規劃。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3 種,若無約定就屬法定財產制。關於共有財產的細節也可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如:婚後合資購買的房產該登記於誰名下。
  5. 生活費分攤原則。除了平均分攤或由其中一方單獨支付外,亦可約定按照雙方財力,以特定比例分攤。
  6. 外遇條款。也就是雙方外遇時應受的罰則,實務上大多訂定為金錢上的損害賠償。要提醒的是,外遇形式很多,應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於外遇。
  7. 家暴條款。罰則同樣多訂為金錢上的損害賠償,且須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家暴。

除了上述 7 個重點,若有其他希望約定的事項,也都能列入協議中。不過,並不是任何約定寫了就會有效,例如要求若未生育小孩必須離婚,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要是簽訂了婚前協議,婚後對方卻不認帳,又該怎麼辦?吳孟玲表示,婚前協議書屬於契約的一種,雙方簽署後就有遵守的義務,但因私人契約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為了保障權益,建議簽訂協議後進行公證,如此一來,協議中與金錢有關的項目就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專家小檔案 吳孟玲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義務律師,著有《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粉絲專頁:吳孟玲律師的幸福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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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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