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父母本是為人子女應盡的義務,但很多人卻置身事外,把年邁的父母獨留給其他手足照顧,遭遇此類情況,若是手足間溝通無效,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可以透過法律來保障權益。
案例說明:次子狠心斷金援 老母、長子陷困境
某日,一位身障男子扶著年邁母親C女士來找律師諮詢。面談中C女士不禁聲淚俱下。C女士訴說自己育有2子,因先生去世多年,沒有其他收入,家裡開銷就多由擔任醫師的小兒子支應,而行動不便的長子則負責照顧她的生活起居。
未料,小兒子的太太以小兒子尚須負擔龐大子女教育費為由,拒絕再支應C女士的生活費,C女士只好依靠長子微薄的打工收入過活,但兩人常有一餐沒一餐,於是長子與小兒子協調,希望能一起負擔照顧母親的責任,但協調無果。
長子擔憂將來生活無以為繼,於是向律師詢問是否有辦法改善現況。
【律師的話】
父母親年長後由子女扶養,不僅法律有明文規定且是一般人的通識,但實務上常出現家庭中兄弟姊妹僅一人或少數人善盡履行扶養義務,其他人袖手旁觀或拒不履行等問題,致使父母擔心生活無以為繼,更引來家庭失和等問題。如果遇到這類情況,父母或獨力扶養父母的子女該怎麼辦呢?
子女不扶養 父母可訴請強制履行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指出,依據《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7條規定,以下4種親屬關係互負扶養義務:⑴直系血親之間;⑵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⑶兄弟姊妹之間;⑷家長家屬之間。
其中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等),其他親屬如果想要求他人對自己履行扶養權利,請求者本身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這兩項條件。
而父母或祖父母等只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要求其子女或孫子女履行扶養的義務,不論本身是否具有謀生能力。至於「不能維持生活」的定義為何?目前法院的實務見解,是以父母本身財產能否足夠維持生活為判斷。
綜上所述,父母在欠缺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時,即使本身仍有一定的謀生能力,在法律上仍然可以請求子女對自己履行扶養義務。
至於子女若有數人時,應如何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原則上是按每位子女的經濟能力去分擔義務,而不是按子女人數平均分擔。
主要照顧者有權向其他手足申請代墊扶養費
本文案例中,C女士的主要扶養開銷由經濟能力較佳的小兒子來負擔,並無不妥,但其後小兒子拒絕繼續支應,導致C女士生活面臨困難,則有未盡扶養義務的問題。
李育錚認為,子女對父母的具體扶養方式,法律上並無特別規定,僅規定應由當事人協議或召開家屬會議來決定。不論是由特定子女與父母同住照顧、其他子女負擔相關費用,或由子女輪流接父母到家照顧,或將父母送至安養機構照護並由子女分攤相關費用等,均屬常見的扶養方式。
但當事人若無法針對扶養方式達成協議,且無法經由親屬會議做出決議,或已協議以給付扶養費作為扶養方法,但就扶養費的分擔金額沒有共識,均可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李育錚提醒,子女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以請求減輕其扶養義務,但不得要求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且依法院實務見解,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的前提,是該子女本身具有一定的扶養能力,如果該子女因疾病、傷殘而無工作能力或因就學無法工作,則屬於無扶養能力,暫時無須分擔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本文案例中,小兒子如果以無法達成共識為由,拒不履行扶養義務,除C女士可以考慮直接訴請法院強制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一般情況下,擔任父母主要照顧的子女,也可以向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其照顧期間所代墊的扶養費。
任何父母非不得已,都不想和自己孩子對簿公堂,子女間應多加考慮透過友善協議,妥善照顧父母的生活與品質。
(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 文章出處:《Money錢》2023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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