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所得稅法日前之修正,108年度起,薪資所得計算方式或可選擇採規定費用項目支出金額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的方式。
財政部於此辦法就「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與「職業上工具支出」之定義、適用範圍、認列方式,以及應檢具證明文件予以規範,詳細說明請參閱圖表。
安永會計事務所提醒,如有適用相關費用減除的個人,應於綜所稅申報時,填具規定表格並檢附相關憑證,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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