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人生前享用死亡理賠
大家都知道,壽險保單是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才會將理賠金給付受益人。但是,有些保險公司的保單有附加「生前需求給付」(Living Needs Benefit)條款,容許被保險人在死亡之前,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申請,提前使用死亡理賠給付;重點是享用給付的並非受益人,而是被保險人。
美國保德信百年前創舉
這個保險創舉是美國保德信(Prudential)保險公司百年前首先推出的免費附加條款,現在已經成為全世界普遍被採用的條款。「生前需求給付」的用意是不要等到被保險人死亡,才給付理賠金給受益人;而是讓被保險人在生命末期,可以選擇利用壽險保單,轉換成可用的經濟資源,實現人生最後的夢想,或是獲得有品質的醫療照顧,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
生命不足六個月即可申請
這種特殊給付項目的名稱是「生命末期保險金提前給付」,特性是無指定疾病之限制,無須額外付費,只要經醫生判斷生命不足六個月時,均可提出申請,讓被保險人可以獲得更有品質的照護,例如入住安寧療養病房,由專業醫護人員全時服務,減輕家人的財務、精神、時間及體力負擔;或是讓被保險人可以實現人生未完成的夢想,做想做的事,例如去北極看極光。
申請生前需求給付
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名稱或許不一樣,但是內容大同小異,例如:
一、生前需求保險金,其所有保單應合併計算,最高給付金額500萬元。
二、扣除生前需求保險金後,保險金剩餘部分由受益人請領。
三、生前需求保險金給付金額須扣除相當於6個月利息之費用及應繳保費或保險成本。如有保單貸款或墊繳保費,尚須扣除其本息。另外,保險公司會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金額,酌收處理費用。
四、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保險單、生前需求保險金申請書、醫師診斷書。
不適用之情形
但是須特別注意,附加條款有些情形不適用,例如:
一、壽險主契約或附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二、定期壽險主契約或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年內。
三、被保險人曾依該附加條款約定,領得生前需求保險金給付者。
四、投保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者,於進入年金給付期間後。
五、投保教育終身壽險者,於被保險人18歲之保單周年日前6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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