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愛傳承反成龐大負擔,親人驟逝 繳不出遺產稅怎麼辦?
年邁父母的財產傳承,是長輩與子女之間不能忽視的課題。若未做好事前規劃,一旦驟然發生必須面對高額遺產稅的情況,往往讓在世的配偶或子女,難以在短時間內應對。
案例說明:繼承親屬遺產 卻因高額稅金陷難題
張老先生名下有 3 筆房地產,除了與太太自住的房子之外,一間房子給長子一家人居住,另一間房子則出租給別人。租金收入足以支應張先生夫妻日常生活開銷,另有投資一些股票及定存,兩人生活尚屬寬裕。張太太個性傳統,對於丈夫的財產管理沒有過問。無奈張老先生於去年 3 月因病驟然離世,張老太太只好將丈夫遺產事宜交由長子處理。
不料申請查詢之後發現,張老先生的遺產稅金竟高達 180 萬元,張太太與兩名子女一時之間拿不出這麼多錢,兒子想要用爸爸的定期存款來繳稅,但是遺產還沒過戶,頓時陷入難以處理的局面。
民眾對於繳納個人一般常見的稅金較為熟悉,對於處理遺產稅的問題與程序,相對比較陌生,多數人都是遇到家中長輩過世,才開始尋求解決方法或者詢問專家,對於該如何繳納遺產稅,以及遺產稅金的多寡也較無概念。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會計師林心瀠表示,遺產稅以現金繳納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能否抵用於繳納遺產稅,是家屬處理遺產問題的重要關鍵之一,也是優先於其他類別遺產的抵繳方式。
遺產稅可用遺產繳納,但須經多數繼承人同意
由於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萬一無法讓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 3 分之 2 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的限制。
以張老先生的案例來看,繼承人共 3 人(張老太太、張大哥、張小妹),只要其中 2 人同意以遺產抵繳稅金,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條件,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抵繳事宜。
若遺產中現金仍不足繳稅,可採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
由於案例中張老先生的兒女在處理遺產後發現,即使全體同意以遺產中的現金抵繳,可是金額仍舊不足應繳稅款的 180 萬元。對此,林心瀠提醒,依《遺贈稅法》第 30 條規定,若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
分期繳納可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因此,若是繼承人不急著繼承遺產,最長可於 3 年內將遺產稅金繳清後,再辦理繼承過戶。
由於分期繳納所花時間較長,繼承人想要盡快繳清遺產稅,也可採用「實物抵繳」方式。實物抵繳的標的指的是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例如保單、土地、股票、債權等。林心瀠分析,除非名下只剩下不動產可抵繳,否則不建議用房地來抵繳稅金,因為房地抵繳的價值是以現值來計算,不動產的現值相對市價低很多,非常不划算。
近年來許多長輩開始懂得預先規劃遺產分配,除了節省稅金,也降低子女的負擔。但提前分配財產,還是讓一些長輩覺得很沒有安全感,擔心子女疏遠或不願意繼續給予關懷,因此常見的變通可行方法,是善用保險或辦理信託,預先留下一筆用來繳納遺產稅的資金,又可保有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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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繳納遺產稅有 3 種方法可解
- 用過世親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只要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就可執行。
- 分期繳納:可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實物抵繳:過世親人的保單、土地、股票、債權等都可抵繳。
第 2、3 項的先決條件是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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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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