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許多人想將保單提前解約,以為只要是從保險公司領到的錢,都可以視為保險給付,而不用報稅。其實,有些情況還是得計入年度所得課稅。
從保險公司領到錢 都可以免稅嗎?
曉菁是個在家接案的工作者,手上有2、3張的儲蓄險,剛買保單時景氣還算不錯,她想,買保單可以約束自己不亂花錢,是個不錯的選擇。但隨著景氣越來越差,接案不穩定,她決定將部分的儲蓄險提前解約,保險公司也因此退還了她一筆解約金。
不過,隨著報稅季節的來臨,她不禁在想,這筆從保險公司領到的錢,到底需不需要列入當年度的所得計算課稅,還是像別人說的,只要是從保險公司領到的錢都可以免稅?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林嘉焜指出,保險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因「生、老、病、死、殘」所拿到的理賠金。再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來看,「保險給付」依法免納所得稅。
曾申報列舉扣除額 提前解約須補報所得
而從保險公司領取的解約金或紅利等,並不算是「保險給付」,所以還是要計入年度所得課稅,這當中會出現幾種情況:
①該保單是否列舉扣除額:個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時,每年可以列舉2.4萬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額,但若中途辦理保單解約,過去5年度內以該保單費用列舉保費的扣除額,依規定必須取消,並且重新補繳所得稅。
②解約金與總繳保費的溢價差額要視為所得:比如陳太太購買一份儲蓄險或年金險,已繳總保費為100萬元,若陳太太中途解約,領取95萬元解約金,要保人無須申報所得;相反的,若保險公司付款105萬元,則溢收差價5萬元屬於所得。
③投資型保單解約不用再課稅:假設王先生購買投資型保單,一旦因解約或部分提領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資產價值支付給要保人,這樣的情況不須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稅,原因在於,投資帳戶的理財商品,投資人在出售贖回時,已經列入相關承擔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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