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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弱勢一方必知權益,離婚不哭 先算清楚可分配財產 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非常美好,然而,婚後雙方無論價值觀或性格、習慣差異勢必展露無遺,若未能彼此磨合體諒,最終走上離婚一途,也務必算清楚彼此可分配財產,好聚好散。   案例說明:斷開外遇豪門夫 憂心生活無依靠 懷抱嫁入豪門美夢的平凡女孩小翁,果真在朋友聚會上認識一位富二代,兩人快速熱戀而且閃婚,小翁辭掉工作之後,相信從此人生將幸福美滿。豈料,夫家的規矩多,公婆堅持傳統習慣而管很大,小翁同在屋簷下相處甚為困難。 原以為夫妻恩愛能戰勝一切,卻在新婚不久後發現先生外遇,小翁為了腹中胎兒只能隱忍。終於等到孩子長大成年決定要離婚,考量生活經濟問題不知如何是好,也不清楚可否分得財產。 女性在社會上往往成為離婚時弱勢的一方,甚至有時基於顧家愛家的壓力或顏面問題,掙扎於是否該逃離不適合的婚姻。不過一旦決定要結束婚姻,就必須先屏除情緒問題,好好地把對方與自己的婚後財產攤開,把帳算清楚再離婚。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不論男性或女性,在婚前最好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基本觀念,用不到是最好,但若碰上必須和另一半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時,務必要確保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才不會因為沒有想法而吃虧。 黃品瑜指出,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的雙方就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情況下,婚姻中財力較少的一方就可以於法有據地向財力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不過黃品瑜也提醒,該權利自婚姻中財力較少的一方,知道自己與對方的財產有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而且縱使不知道有差額,請求權最長期間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不行使也會導致權利消滅。 推薦閱讀:離婚拿現金比房子好? 6 大重點 感情盡頭也必須保障自己權益!   婚後財產始得要求分配,孳息亦可納入計算 至於到底有哪些財產可以向對方請求分配?對此,黃品瑜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為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以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的差額,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另外,依照《民法》第 1017 條規定,如果不能證明該等財產究竟是婚前或婚後才取得,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必須納入分配計算;同時,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都視為「婚後」財產。 針對小翁的情況,黃品瑜分析如下:假設丈夫名下有 5 輛跑車、3 棟豪宅、存款 2 億元,反觀小翁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個人積蓄存款也僅有數萬元,兩人財力相差甚大,因此小翁可以跟丈夫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 倘若小翁的丈夫在婚後將若干財產外流到外遇對象的手上,依據《民法》第 1020 條之 1 規定,如果是惡意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金額,在離婚前 5 年內就計劃處分婚後財產,這些惡意脫產的部分都仍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除非是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關贈與,例如向慈善機構捐款、照顧家人的金錢贈與等,才可不列入計算。 婚姻關係若無法延續,特別是在關係中較為弱勢的一方,在受盡委屈、以淚洗面的傷痛中,仍應該先關注自身權益,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清楚,取得合法的保障,讓生活盡量不陷於困境,再重拾自信與人生。 推薦閱讀:父親才剛過世,丈夫就在覬覦爸爸留下的千萬遺產...如果離婚,配偶還能分到她繼承的財產嗎?律師 1 關鍵解答!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以請求的財產有哪些? 1. 婚後取得的財產:現金、土地、房子、車子、有價證券(股票)等。 2. 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存款利息、租金收入等。 3. 無法證明究竟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後,皆一概列入。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2年11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婚姻弱勢方,離婚不哭 先算清可分配財產!律師曝民法有規定,3 類財產皆可請求分配!

2022/12/01
民法 , 離婚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夫妻財產分配

婚姻中弱勢一方必知權益,離婚不哭 先算清楚可分配財產

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非常美好,然而,婚後雙方無論價值觀或性格、習慣差異勢必展露無遺,若未能彼此磨合體諒,最終走上離婚一途,也務必算清楚彼此可分配財產,好聚好散。

 

案例說明:斷開外遇豪門夫 憂心生活無依靠

懷抱嫁入豪門美夢的平凡女孩小翁,果真在朋友聚會上認識一位富二代,兩人快速熱戀而且閃婚,小翁辭掉工作之後,相信從此人生將幸福美滿。豈料,夫家的規矩多,公婆堅持傳統習慣而管很大,小翁同在屋簷下相處甚為困難。

原以為夫妻恩愛能戰勝一切,卻在新婚不久後發現先生外遇,小翁為了腹中胎兒只能隱忍。終於等到孩子長大成年決定要離婚,考量生活經濟問題不知如何是好,也不清楚可否分得財產。

女性在社會上往往成為離婚時弱勢的一方,甚至有時基於顧家愛家的壓力或顏面問題,掙扎於是否該逃離不適合的婚姻。不過一旦決定要結束婚姻,就必須先屏除情緒問題,好好地把對方與自己的婚後財產攤開,把帳算清楚再離婚。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不論男性或女性,在婚前最好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基本觀念,用不到是最好,但若碰上必須和另一半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時,務必要確保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才不會因為沒有想法而吃虧。

黃品瑜指出,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的雙方就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情況下,婚姻中財力較少的一方就可以於法有據地向財力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不過黃品瑜也提醒,該權利自婚姻中財力較少的一方,知道自己與對方的財產有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而且縱使不知道有差額,請求權最長期間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不行使也會導致權利消滅。

 

婚後財產始得要求分配,孳息亦可納入計算

至於到底有哪些財產可以向對方請求分配?對此,黃品瑜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為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以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的差額,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另外,依照《民法》第 1017 條規定,如果不能證明該等財產究竟是婚前或婚後才取得,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必須納入分配計算;同時,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都視為「婚後」財產。

針對小翁的情況,黃品瑜分析如下:假設丈夫名下有 5 輛跑車、3 棟豪宅、存款 2 億元,反觀小翁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個人積蓄存款也僅有數萬元,兩人財力相差甚大,因此小翁可以跟丈夫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

倘若小翁的丈夫在婚後將若干財產外流到外遇對象的手上,依據《民法》第 1020 條之 1 規定,如果是惡意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金額,在離婚前 5 年內就計劃處分婚後財產,這些惡意脫產的部分都仍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除非是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關贈與,例如向慈善機構捐款、照顧家人的金錢贈與等,才可不列入計算。

婚姻關係若無法延續,特別是在關係中較為弱勢的一方,在受盡委屈、以淚洗面的傷痛中,仍應該先關注自身權益,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清楚,取得合法的保障,讓生活盡量不陷於困境,再重拾自信與人生。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以請求的財產有哪些?

1. 婚後取得的財產:現金、土地、房子、車子、有價證券(股票)等。

2. 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存款利息、租金收入等。

3. 無法證明究竟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後,皆一概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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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2年11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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